要理解罗斯福为什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首先要看看1933年的美国到底有多绝望。1929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四年后,当罗斯福就职美国总统时,全美已经有八万多家企业倒闭,一千七百多万人失业,五千五百多家银行倒闭,银行业近乎瘫痪。更可怕的是,这不仅是一场经济灾难,更是一场社会危机。大自然也在雪上加霜:1932年开始的大干旱让中西部不断刮起“土尘暴”,1932年有记录的土尘暴是14个,到1933年变成38个。约1亿英亩的耕地完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表层土壤,许多失去耕地的农民全家向西海岸迁移,却发现城市里也是大批失业居民,没钱养活自己。在刚刚就任后,罗斯福甚至对身边的助手说:“如果我失败了,我就是美国的末代总统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罗斯福认为,通货紧缩,是当前美国经济萧条的主要原因,而打破通缩的关键在于实现美元的“再通胀”,也就是提升国内物价水平。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美元与黄金脱钩并大幅贬值;其理论基础来自康奈尔大学教授乔治·F·沃伦的“商品货币理论”,其核心逻辑是:增加美元供应,就能走出大萧条。这是因为,商品流通和债务支付都需要美元,而金本位限制了美元数量。美元变得极为稀缺,持有美元成了一种投资,导致大家都不去投资实业或消费。所以随着通货紧缩的持续,经济大萧条也必然持续,所以破局之道,在于先让美元贬值,再增加货币供应量。
听起来很简单,对吧?但有一个看似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横亘在面前——“黄金条款”。什么是“黄金条款”?这要追溯到美国内战时期。当时为了在混乱的货币体系中提升债务信誉,债务人在合同中承诺以黄金(Gold Coin)偿还债务。这个条款后来被广泛使用,成了美国金融合同的标准条款。到了1933年,美国公私债务中含有“黄金条款”的债务占到GDP的180%。你想想,这是什么概念?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今天美国政府债务与GDP之比。几乎所有的长期债务合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抵押贷款、保险合同——都写着这样的条款:债务人必须以“当前价值标准的美国金币”偿还。所以,如果仅仅宣布美元贬值,那么大众肯定会选择持有黄金,而不是美元。政府发行的新美元只会大概率被用来炒黄金,也不会去投资实业或消费,这样通货紧缩是不可能扭转的。于是,罗斯福政府只剩下一条路:必须禁止民间持有黄金,只有这样,多发行的美元才能抵消通货紧缩,抬升了物价。大家就又有动力投资实业、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了。因此,要让美元贬值,就必须先废除“黄金条款”。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政府要单方面撕毁几乎所有的债务合同,意味着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意味着对“契约神圣”这一立国之本的挑战。面对困局,罗斯福政府决定兵行险着,完成了一场争议巨大的国家毁约。整个过程分为四步。
第一步:强制收缴黄金。1933年4月5日,罗斯福发布第6102号行政令,禁止私人持有黄金。不仅如此,这条行政令,还要求个人与企业在三周内以20.67美元/盎司的官方价格把黄金售予联储。违者将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在当时堪称巨款,相当于今天的16.64万美元)或10年刑期,甚至两者并罚。命令一发布,美国全国炸了锅,当时一些报纸嘲讽说:“这就好比一家农场刚刚被灾害毁掉,我们的新总统就当了趁火打劫的强盗!”弗吉尼亚州的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庄严而真诚地感叹道:“这是耻辱,先生。这个拥有丰富黄金的伟大政府,正打破向寡妇和孤儿支付黄金的承诺,向他们出售政府债券并承诺按照现行价值标准支付黄金硬币……这是耻辱,先生。”
然而,罗斯福不为所动,在他的命令下,各个州政府要求银行提供近期购买黄金者的姓名及住址信息,美国特勤局四处追捕私下交易黄金的民众。更妙的是,罗斯福还使用了一个巧妙的社会压力手段:谁不交黄金,名字就会公布在媒体上。在民间正怨气冲天的美国,这个后果可想而知。
虽然有许多人依旧藏匿了一部分黄金,但是在政府的软硬兼施下,大批美国人还是排起长队,陆续把黄金交给了国家。通过这个政策,美国政府从民间收走了大约500吨黄金。第二步:授权美元贬值——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托马斯修正案》,授予总统让美元贬值最高可达50%的权力。这是一个惊人的授权,相当于国会把货币主权交给了总统。接下来,美国政府在罗斯福的推动下,更进一步,宣布废除“黄金条款”。6月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10号联合决议案》,宣布所有过去和未来合同中的“黄金条款”一律无效。注意,是“所有”,包括已经签订的合同。这意味着政府单方面改写了数以百万计的私人合同。
这里有个细节特别讽刺。就在强制收缴黄金后,财政部于1933年5月2日发行的新债券仍带有“黄金条款”,承诺以“当前价值标准的美国金币”支付。结果一个月后,国会就宣布废除所有黄金条款。这一行为后来被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麦克雷诺兹等人怒斥为欺骗。第四步:美元正式贬值。这一步最有意思。1933年10月22日,罗斯福宣布:复兴金融公司将为政府购买黄金。从此,每天早晨9点钟,白宫总统卧室里就会聚集两三个人:沃伦教授、亨利·摩根索和复兴金融公司的杰西·琼斯。他们在干什么?定黄金价格。最终,在1934年1月31日,总统宣布美元官方金价从20.67美元抬升至35美元/盎司,美元对黄金贬值约69%。这个价格一直保持到1971年尼克松让美元和黄金彻底脱钩。
罗斯福的系列行动,在当时引发了剧烈震动。丝毫不出意外,那些附加了黄金条款的债券的持有者大为光火,指责这种做法是违宪。他们纷纷选择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有四桩诉讼最终走进了美国最高法院。本质上说来,这些诉讼的要点都是一个——国会是否有权力追溯到过去,改变合约的内容?1935年1月,最高法院分别就这些诉讼举行了听证会。政府方面强调此举的必要性,认为这是在国家面临“史上最严峻的工商业和金融危机”时,为维护国家存续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属于国会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规定货币价值”的主权权力。
反对者则坚称,政府行为侵犯了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违背了“契约神圣”这一基本法律原则,这种赖账行为将严重损害国家信用,甚至引发金融混乱。罗斯福对最高法院的态度并非将其视为神圣建制。倘若在黄金案上最高法院做出不利判决,罗斯福就准备动用行政权力,推翻国家最高法院的裁决。不过,在1935年2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做出了有利于政府,而不利于投资者的裁定。多数意见认定,如果对帮助经济走出大萧条有意义,罗斯福政府就可以用“必要性”作为理由废除过去的合约。
出乎意料的是,废除黄金条款并未对政府信誉或债券需求造成严重损害。相反,美国经济很快走出通缩泥潭,经济开始复苏。美元“再通胀”成为罗斯福百日新政中影响最深远的行动之一。现代学者的研究指出,与《农业调整法案》和《国家工业复兴法案》等存在严重缺陷甚至可能阻碍了复苏的政策相比,放弃金本位(废除黄金条款是其关键一步)才是终结大萧条、推动经济复苏的最重要举措。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罗斯福凭什么敢这么干?仅仅是因为危机严重吗?不,背后还有更深层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
在罗斯福废除黄金条款的决策中,有一个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但他在后来的经济学史中几乎被遗忘了。这个人就是康奈尔大学的农业管理学教授乔治·F·沃伦。沃伦是一名研究农业的经济学家,他曾花费10年心血调查农产品价格下降的根源,并于1932年发表了他的巨著《1720—1932:213年来的批发价格》。书中集结了大量图表和数据,得出的结论就是:黄金与商品价格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黄金多则价格涨,黄金少则价格跌。
沃伦教授和他的同事皮尔森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发现,近100年以来,物价、生产、全世界黄金储量的上升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生产扩大速度比世界黄金储量涨速快,物价就会下降。如果黄金储量增速比扩大生产速度快,则物价上涨。沃伦据此得出结论,既然黄金价格主宰着普遍的价格水平,所以最快捷也最有效的通胀之策,便是对黄金价格采取措施。最终的目标是促成“商品美元”——沃伦说,这样的美元有着稳定的购买力,且这样的购买力并非针对特定的商品,而是依托一揽子商品的批量价格所建立,更通过操控美元的黄金含量,令美元就此纳入价格指数管理轨道。
说白了,沃伦的理论就是:提高黄金价格,就能立竿见影地提升物价,从而打破通缩。罗斯福总统早在青年时代就修习过经济学专业的知识。在哈佛大学研究生期间,他学习了美国经济发展史、美国铁路经济学、公司治理经济学以及金融学等课程。在罗斯福的学生时代,经济学教授们都在反复强调遵守金本位制的重要性,但罗斯福却选择跳出这一思维局限。他曾表示:“我在大学里上了一些经济学方面的课程,可是我所学到的知识却都是错误的。”
这种对传统理论的反思,让罗斯福在面对危机时,敢于采纳沃伦这样的异端理论。但理论支撑还不够,罗斯福还需要一个更根本的哲学论证:当契约精神与国家生存发生冲突时,谁应该让位?长期以来,“契约神圣”(Pacta sunt servanda)被视为西方现代文明的基石。这个拉丁文短语的意思是“协议必须遵守”。在普通法传统中,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这不仅是法律原则,更是道德原则。
但罗斯福为废除“黄金条款”辩护时指出:“考虑到如果不废除这些条款,将对美国经济、美国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必须跳出合同条款的狭窄范围,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待问题。”换句话说,在罗斯福看来,国家主权与生存发展的根本需求面前,契约精神必须让位。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也通过协商,最终接受了这一论断。多数大法官认定,如果对帮助经济走出大萧条有意义,罗斯福政府就可以用“必要性”作为理由废除过去的合约。这是在国家面临“史上最严峻的工商业和金融危机”时,为维护国家存续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属于国会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规定货币价值”的主权权力。但少数派大法官们坚决反对。在他们看来,这是对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的侵犯,是对“契约神圣”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践踏。保守派大法官麦克雷诺兹就警告说:“我们许多人所理解的宪法,对我们意义重大的宪法,已经过去了。”这场争论的本质,是两种价值观的冲突:一种强调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认为契约一旦签订就不可改变;另一种强调现实的必要性和灵活性,认为在极端情况下,生存法则高于一切。
最终,“必要性”战胜了“契约神圣”。这个5:4的裁决,确立了一个危险的先例:既然美国最高法院曾经以“必要性”为由做出过一次那样的裁决,就难保他们不会再次这样做。说到这里,一个关键问题浮现出来: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必要”?这个边界在哪里?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危机时期的主权违约确实有其合理性。理论模型显示,当一个国家面临极端冲击时,财政紧缩会导致经济陷入更深的衰退,此时违约可能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经验数据同样表明,危机时期的主权违约相当普遍,虽然短期内会损害信用,但许多国家在违约后能够更快地恢复增长并重返国际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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