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与防卫存在性质上的实质区别:“互殴中的反击行为”与“防卫”虽然客观上都表现为“针对不法侵害的反击”,但互殴不具有防卫目的,而防卫过当以具有正当防卫目的为前提,与互殴也存在排斥关系。司法实践中,对后动手一方的行为是防卫还是互殴往往难以界定,主要是主观认定困难。单从客观表现上,二者都存在暴力性、攻击性、侵害性,且防卫过当与互殴,在攻击强度、后果方面均存在不法性,不能单纯以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手段、强度等对二者作出区分。
互殴与防卫的实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主观意图不同,应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甄别。
从认识因素看,互殴多具有预谋性,行为人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比较明确,有相对具体的计划,往往会准备互殴所需要的工具。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而言,侵害事件的发生多具有突然性,行为人对该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对人往往事先并不明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
从意志因素看,互殴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斗殴双方一般会主动地采取促使其侵害意图达成的多种措施以使对方遭受侵害,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对于侵害行为虽然存在实施的先后顺序,但后实施一方,不是以防卫为目的,也不会将行为限定在足以制止先实施行为的必要强度,而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追求事先谋求的侵害结果。防卫行为人,在意志上,则仅仅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往往表现出被动性和节制性。
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案件起因、预备情况、过程中行为人的表现以及侵害手段、强度、后果等情况,综合判断。例如,对行为人案发前基于殴斗故意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邀约殴斗时间、场所,表露教训或殴打他人意图,因琐事相互厮打、逞强斗狠且在殴斗中积极侵害对方的行为,即便系后动手一方处于劣势情况下的反击,也不能认定具有防卫性质。相反,如果行为人没有殴斗、挑衅言行,不具有殴斗意图,仅是在遭受对方殴打等不法侵害时,采取反击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应认定具有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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