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重大调整。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职务侵占罪新规解读与实务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新规落地数额标准全面收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年4月10日,两高联合发布法释〔2026〕6号《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此前,依据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按贪污罪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100万元。新规将入罪门槛由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起点由100万元骤降至20万元,并首次在全国层面统一“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300万元。这一调整实质性地扩大了刑事打击范围,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出罪路径实务辩护要点梳理
数额标准的收紧并不意味着所有侵占行为均构成犯罪。方鹏鹏律师结合裁判规则梳理以下关键辩护要点。
其一,主体资格审查。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须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若行为人系承包经营者、挂靠人,与单位之间为平等合同关系,不具备组织上的从属性,则不符合本罪主体要件,相关争议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其二,财产权属辨析。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认定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当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高度混同、资金双向往来频繁时,无法准确区分涉案财产归属的,不宜认定行为人侵害了单位财产所有权。
其三,“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判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若行为人仅利用工作机会而非职务权限接触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此系两罪的核心界分标准。
方鹏鹏律师认为,此次《解释(二)》在实现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的同时,亦要求司法者在具体案件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民营企业应尽快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厘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边界,从源头防范刑事风险。对于已涉案件,应重点审查主体资格、财产权属及职务便利的实质内涵,精准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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