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春一家电玩城里,四名行为人潜入机房,把游戏机内的原装芯片换成可远程控制的改装芯片,再由同伙在机器前伪装成普通玩家,用遥控器篡改计分数据,让积分短时间飞速上涨。随后,四人把非法获取的游戏积分低价卖给“黄牛”,共同获利3.8万余元。判决认定,虚拟游戏积分不具有流通性,无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其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

类似的手段,十九年前出现过一次。2005年11月,有人利用北京某网络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漏洞,通过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的虚假交易,在账户内虚增76万元“J币”——这种平台内流通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一比一等值,可以随时购买游戏点卡变现。行为人随后将J币转入代理商账户,八天内分散购卡、销赃变现。经被害单位控告,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同为平台内的一串虚拟数值,一个进了财产罪,一个走了数据罪。分界线到底在哪里?

一、J币案:虚拟数值第一次被认定为“财物”

J币案的主犯王某某系某网络公司员工。2005年11月27日晚,他在租住地用笔记本电脑登录某网络平台,采用把商品成本调低、利润调高的方式自买自卖,五分钟内虚增出76万元J币。此后,他将J币转入代理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在八天内把J币分散到多个小账户,陆续购买游戏点卡再卖出变现。王某某分得53万元用于挥霍,张某某分得23万元,案发后退赔。

2007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交易中的买卖价格并进行虚假交易,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张某某明知J币系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构成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明确了两个规则。其一,J币由用户以人民币按一比一充入,在平台内可以购买商品、兑换现金,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成为诈骗罪对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私财物”,不因对象只存在于网络空间而被排除。其二,通过被害人网络或者机器实施的欺骗,同样构成诈骗罪:J币在进入私人账户后可以随时购换商品,平台监管程序已不能控制其用途,转入账户时占有即完成、诈骗即既遂,处分行为由平台系统完成,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滕立章律师接受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控告时,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犯罪对象、对机器实施的欺骗能否构成诈骗,都还是当时没有先例的问题。

二、身份不是定性依据: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分

王某某曾系某网络公司员工,这类事实很容易把定性引向职务侵占罪——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把本单位的“钱”变成自己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职务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基于职务对财物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权限。

回到J币案。王某某虚增J币,依靠的不是职务权限,而是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的虚假交易,让平台系统基于错误认识“返还”J币。他对平台的账号体系并没有主管、管理、经手J币的职务便利,J币的流出也不经由任何职务环节。处分财物的是平台,产生错误认识的也是平台——这是诈骗的结构,不是侵占的结构。

滕立章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定性,要先问权力来源:行为人取得财物,靠的是职务赋予的支配便利,还是靠虚构事实让系统交付?前者指向职务侵占罪,后者指向诈骗罪。只看行为人有没有那层身份,不审查取得财物的手段与职务之间的关联,是这类案件定性最容易出现的偏差。

三、积分:流通性缺位,财产罪让位于数据罪

电玩城积分与J币的差异,不在技术上,在属性上。J币一比一锚定人民币,平台内自由交易、随时变现;游戏积分由电玩城单方发行,价值由发行方决定,不能对外流通,只能在一家的机器体系内消耗或者私下折价转让。司法机关据此认定,这种虚拟分数因不具有流通性、无法等价交换,不属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盗窃、诈骗等财产罪的路走不通。

行为方式。改装芯片、遥控篡改计分数据,避开的是游戏机计费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关于“避开或者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认定标准,落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档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获利3.8万余元已经超过该罪“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

四、雷腾律师:分界看三层

第一层看对象。平台内的虚拟数值,先判断有没有价值性和流通性——能不能等价交换、能不能变现。J币能,构成财产罪的对象;游戏积分不能,财产罪的评价进不去,剩下的出路是数据犯罪。

第二层看行为。骗取平台系统处分财物的,是诈骗;突破安全防护、非法获取或者修改数据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种行为在同一案件交织时,按主要行为定性。

第三层才看身份。本单位工作人员涉案,职务侵占罪有讨论空间,但身份只是表象,取得财物的手段与职务之间的关联才是依据。

罪名认定的顺序不能颠倒:先看对象是不是财物,再看行为是怎么完成的,最后才轮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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