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园园 北京德略律师事务所
2026年3月,单依纯巡回演唱会深圳站未经授权演唱李荣浩作品《李白》引发版权风波,主办方致歉、艺人担责、原作者回应的系列举动,不仅引爆舆论热议,更折射出华语乐坛版权保护中的诸多法律痛点。
该起事件的发生脉络并不复杂:2026年3月28日,单依纯深圳演唱会中演唱李荣浩创作的《李白》,经查该演唱行为未获得词曲作者及版权代理方的授权,此前李荣浩方已通过邮件明确拒绝授权请求。3月30日,主办方事后承认操作失误导致授权未签署,单依纯本人亦发布声明,承认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导致出现重大疏漏,最终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了《李白》,构成侵权事实。
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侵权领域中最为严重、内容最复杂的领域之一。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李荣浩作为《李白》的词曲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单依纯在联系李荣浩公司未获版权许可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演唱会此等商业演出场景翻唱、表演《李白》,侵犯李荣浩的复制权、表演权。值得注意的是,音乐作品的保护不仅限于完整词曲,片段使用、改编使用若未获得授权,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单依纯仅更换配器、增加念白,核心词曲与结构、歌曲主旋律并未改变,不构成对原作者改编权的侵犯。
个人演唱会属于高票房商业演出,权利管控严格,版权通常需权利人单独许可。在单依纯《李白》侵权事件中主办方作为演唱会的组织者、盈利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版权许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负有核实曲目版权是否已经转让、作者是否授权他人独家使用、获取许可是现场演出还是包括二次传播等等,在著作权人李荣浩明确表示拒绝后更应该直接联系作者确认。该案中,主办方明知《李白》作者李荣浩明确拒绝授权仍擅自安排演唱,属于故意侵权,是此次侵权事件的主要责任主体。
单依纯作为表演者可否以“基于对合作方专业流程的信任,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而免责?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意味着表演者负有监督授权流程合规性的义务。本案中,单依纯作为演唱会的表演者,以“信任合作方专业流程”为由未核实授权文件细节,存在明显监督疏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侵权,这也凸显了表演者作为版权使用的直接主体,应树立“版权第一责任人”意识,而非被动依赖团队审核。 版权是创作者的心血结晶,更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年轻歌手唯有摒弃“依赖团队审核”的侥幸心理,主动提升版权认知,严格履行版权使用义务,将尊重版权内化为职业自觉,才能在艺术道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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