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关于按摩,昨天的一则新闻深深吸引了我:
男子杨某系某健康管理公司VIP客户,经常到该公司店内进行按摩,2024年8月,其再次到店按摩后,因身体不舒服在店内大厅、店内空按摩间平躺休息,后被救护车拉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杨某系猝死。杨某家人主张某健康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审慎注意义务,对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索赔15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承担85%的责任;为杨某按摩的一位技师无相关资质、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酌情承担15%的责任,赔偿杨某家人2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判决最终生效。
就是说该按摩店对顾客承担责任了,虽说是承担了15%责任,那也是责任啊。23万元的赔偿,得按摩多少顾客才挣回来?赚钱不易,且赚且珍惜啊。
说到赚钱不容易,我得说一个事,昨天我在信访中心值班,看到一老上访,听说是做“中医按摩”的,人家在咨询时还向窗口人员推广自己业务呢,加了微信等联系方式。看看,拉业务卷到这力度了。但做业务好像还真的是这回事,需要有魄力,需要开拓精神,知道你的人越多,你才有更多获客机会。
特别是按摩类,没有面广量大的目标客户群体,是没办法开展业务的。
“男子杨某系某健康管理公司VIP客户”,这样的客户是非常难得的,公司没把杨某服侍好,损失是非常大的。不仅仅是赔偿23万,还损失了一个大客户后续的业务。
健康公司承担杨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因是“为杨某按摩的一位技师无相关资质、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比较泛化的说法,比较笼统抽象,实践中通常就是法官自由裁量。但“技师无相关资质”那可是具体的可量化的东西,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实际生活中,享受按摩的人是不少的,不过我可以肯定说,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按摩“持证上岗”的问题。我去饭店吃个炒鸡蛋,还在乎炒鸡蛋是哪个厨师做的,鸡蛋是哪个鸡生的?没有那么多讲究的。但现实的问题是,出事后就得讲究了,因为法官是讲究人。
笔者就来分析分析按摩师的持证上岗,从四个方面说说: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推拿、正骨、针灸等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执行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如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类别),否则涉嫌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甚至犯罪。
二:对于非医疗性质的普通保健按摩,如放松肌肉、缓解疲劳的基础按摩,多数地区并没有强制要求按摩师必须持证上岗。
须注意的是,2023年施行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该类技术活动,普通按摩师不得从事。
三:在部分地方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场景,如高端养生会所、医疗美容机构附属按摩服务,可能要求按摩师持有《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四:资格证书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从事医疗活动的按摩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准入),否则就是违法;其他的按摩不受该限制(没有准入),但并非没有评价体系。
《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就是水平评价类证书,该证书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从这个角度说,从事按摩不见得非要等级证书,但有等级证书肯定可以为自己为经营场所贴金,同时也是一个技能安全的保障证明。
本新闻中,“为杨某按摩的一位技师无相关资质”,很可能是缺乏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培训证书),由此法院认为技师专业技能不够,导致经营场所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须承担责任。
从该新闻中可提炼有价值的信息,那就是按摩场所和按摩技师为了避免和降低法律责任,按摩从业者的相关证书是需要的。虽说不强制,但很重要。
按摩等级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授权的培训机构报考,个人无法直接报名。可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中医药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查询授权机构名单。
按摩师考试有理论考试:闭卷笔试或机考,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判断题,满分100分,60分合格。内容涵盖解剖学、中医理论、法律法规等。
还有实操考核: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满分100分,60分合格。考核按摩手法规范性、穴位准确性、服务流程完整性等(如初级需掌握仰卧位和俯卧位按摩)。好脑力,好体力都得具备。
技师、高级技师还需通过答辩等综合评审,和律师、医师、会计师那是一个标准啊。
各位同志、各位网友,按摩是一个大学问,可不要瞧不起按摩这门手艺哦。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我们要尊重每一个为人民服务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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