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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山西广播电视台记者到山西晋中榆次区某驾校进行采访,在与驾校相关负责人沟通学员马女士退款事宜期间,该驾校原股东王某阻止记者采访拍摄并要求删除视频,对记者言语威胁、恐吓,抢夺话筒、按压摄像仪器,致摄像机遮光罩损坏,随后记者在现场报警,当地派出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又见记者正常采访遭遇暴力阻挠。虽说记者没有遭遇殴打、没有受伤,但遭遇语言威胁,采访设备被损坏,问题不小、性质不轻,施暴者受到行政拘留七日之处罚,是咎由自取、应有之义。如果复盘这一事件,就会发现,本该是很容易处理的事情,却演变为一起暴力阻挠采访的公共事件,涉事驾校及施暴者犯了不少常识性错误,有关各方要汲取教训。

现实中,学员在驾校报名并付费后,因故没有去学车或者没有去考驾照,进而协商退费,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按说,上述驾校应该根据马女士实际情况(学车两次但因怀孕生子没有去考)和合同约定,双方协商退费。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涉事驾校却以马女士报名费交到此前驾校领导手中为由,不积极配合退费,才有后来冲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涉事驾校依据该条款痛痛快快履行退款义务,事情就简单多了,不会节外生枝,那么后来的冲突就可以避免。事后虽然驾校退还1700元,但演变为一起冲突事件,对驾校声誉、形象伤害不小,很遗憾。

施暴者王某突然冲出来阻挠记者采访,是对记者采访权、舆论监督权以及公众知情权的粗暴干涉。此前,阻挠记者采访的事件发生过不少,施暴者基本都受到依法惩罚,这是法律和执法机关对社会正义的守护。但王某却没有汲取教训,还损坏了记者采访设备,性质更恶劣。在受到拘留七日处罚外,赔偿相关损失是逃不掉的。综合算账,“因小失大”。

也就是说,王某为自己的“无知”、冲动、嚣张,付出了比退学费更多的代价。这其实是不该犯的常识错误、低级错误。因为从《宪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另外,在人人都有摄像头和麦克风的今天,任何企图阻挠记者采访行为都是愚蠢的,原因是即便阻止记者摄像头拍摄,但阻止不了其他人手机拍摄。

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记者正常采访仍面临不少阻力,粗暴阻挠采访只是阻力之一,此外还有不少“软阻力”,比如让记者采访函件或提纲“石沉大海”,或面对记者采访闪烁其词,都是对记者采访权的不尊重,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无视,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因此,包括驾校在内的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提升“舆论素养”,不犯常识性错误。

简言之,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应该站在舆论正当监督对立面,以暴力方式对抗舆论监督更不可行,否则,就有可能付出法律、声誉等代价。上述事件发生后,晋中市区两级交通部门,组织了区域内15家驾校负责人,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上述事情详情,此举非常及时、有必要。这实际上就是警示驾校负责人汲取教训,提升舆论监督的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