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宏伟 卢思媛)北京顺义一工人在安装防火门时意外摔伤,向包工头及工程分包公司索赔。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顺义法院审理认定,包工头韩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分包公司违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工人侯某的损失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6月,某公司将顺义某大厦的防火门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韩某。随后,韩某雇佣侯某进行现场安装作业。同年10月17日,侯某在施工区域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司法鉴定认定其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侯某将韩某和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十万余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侯某系为韩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此韩某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对作业区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韩某疏于安全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施工场地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韩某应属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韩某个人,对于本案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给侯某所造成损害,某公司应与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侯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顺义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确定某公司、韩某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侯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