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律师在网上反映,他们在参加一些刑事案件的庭审辩护时,在开庭前的法院通知里,在进入法院的安检处时,被通知不得携带个人电脑出庭。

这一现象,之前没有出现过,也就是近几年才出现,并且在近两年越来越多之势,有文章专门汇集出了近年来发生的,律师因办案遭遇而公开提出的异议,多达十余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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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次是,3月16日上午,北京的李仁钬律师在湖北某法院参加一刑事案件辩护时,与其他四位律师一起,就遭遇到了上述情况,并一度在安检口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了争议。

由于律师坚持要携带跟个人电脑参加庭审,法院给出的方案是,可以为律师提供专用电脑。双方坚持各自的意见,沟通无果后审判长宣布,案件庭审顺延至次日进行。3月17日,依旧沟通无果,法院宣布再次延期,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网传的该案《出庭通知书》显示,这是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却在随后的“温馨提示”中要求,“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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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评论文章就提出,既然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要以“重大敏感案件”为由,禁止律师携带包括个人电脑在内的电子设备呢?推向一下的话,如果是案外人申请旁听此案的案,是不是也会被拒之门外。通知中的“公开审理”,如何落实呢?

律师为何不想用法院提供的电脑?

在很多人看来,不就是个人电脑吗,法院已经已经提供了专用电脑,律师为何还要坚持使用自己的?甚至有人用上了阴谋论,不用法院提供的,而坚持用自己的,就是别有用心了。

不过,有使用过法院提供电脑的律师描述,使用法院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律师必须将个人电脑里的工作文件拷贝到法院提供的U盘中,再接入法院电脑。法院提供的电脑只能在庭审中使用,每天开完庭后法院会对电脑封存。

律师认为,自己根本用不习惯法院配给的电脑,内置的操作系统和文件软件跟律师平日用的也不一样,更别说使用其他的辅助法律软件了,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律师的办案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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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如此有此规定?

一位直辖市中院的法官助理吐露了真言:这是为了“规避风险”。现代电子设备太先进了,防不胜防。万一庭审实录被律师发到网上,引发了舆情,谁来担责?

基于如此的担忧,最高法院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通知》中的第七条,“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成了法院禁止律师携带和使用个人电脑的法律依据。

有法院直接引用《法庭规则》中的,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因为担心个人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可以被用于录音录像,所以干脆一律禁止携带进入。

有法院干脆在进门安检处直接传达本院的内部规定,禁止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禁止携带进入法院大院。如此这般,都是为了防止有人录音录像,俨然不顾法律规定,以及会对当事人及办事人员的生活、办案影响。

什么是“重大敏感案件”?

最高法院202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不过,在很多人看来,什么案件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即便适用其中的文字理解也可以具有不同的解释。到了具体的案件中,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即便提出异议,也拿不出严格的法律术语的明确界定。

此前,参加的某法院一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庭审时,书记员在宣读法律纪律时,在庭审笔录之外又加了一条——参加庭审人员一律将手机关机后交给书记员保管。可见,即便是允许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也是可以限制使用的。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