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辩律师刘录律师在第三届交大刑辩论坛做主题为“运用刑辩的策略和抗争获得有效辩护”发言。
非常荣幸,第三次受邀来到交大刑辩论坛,与各位师友交流学习。之前,我主要是给大家分享虚假诉讼案件的辩护技术与经验。这次周小羊律师跟我说:不能再讲虚假诉讼,同一首主题曲反复唱,容易让人审美疲劳,你要换个主题、挑战一下,把你放在第三个环节“涉税案件辩护”。我说没问题,因为刑事辩护的思想、经验、理念,乃至辩护的勇气与法庭控场能力,其实都是相通的。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刑事辩护拒绝纸上谈兵、好为人师、炒作概念、更不能故弄玄虚贩卖一些什么心灵鸡汤。真正的刑辩,应当以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案件公正处理去拼。刑事辩护考验的是一个律师的经验与智慧。
接下来我结合两个实战的案例和大家分享:
这个案件,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其实非常简单:我的当事人以某物流公司名义,与中石化加油站签订买卖合同,以物流公司账户支付货款,中石化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加油卡。整个交易是据实交易、据实开票,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根本不存在“虚开”行为,与刑事犯罪毫无关系。但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将加油卡及副卡拆分后,优惠转卖给不需要发票的大车司机,再将发票提供给物流公司赚取手续费,获利远高于让利部分,便主观认定“钱款来路不正、涉嫌违法”,非要安一个罪名,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公诉人虽对律师尊重,但立场十分固执,不愿纠正。
我在法庭发问阶段,围绕“虚开”的基本构成,对当事人进行了层层追问:•你有没有开票资格?•你有没有开过任何一张发票?当事人答:都没有。
我再问:中石化开具发票,是基于物流公司真实付款、真实购卡,是虚开还是实开?当事人答:当然是据实开具。我当庭指出:中石化没有虚开,被告人也没有虚开,被告人从未开具过一张发票。指控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我在辩论意见中明确:本案属于合法的民事买卖行为,绝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只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无法通过民事、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和修复时,才能动用刑法这一最后手段。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权利义务仅约束签约双方,谁付款、开票给谁,是基本的民事法律逻辑。这一番辩护,实质上釜底抽薪,摧毁了公诉机关的原始指控逻辑。法庭辩论结束后,公诉人变更罪名,改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再次开庭时,我随即再次通过发问,拆解这一新的指控逻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刑法上属于对合犯,必须以存在“非法出售”行为为前提,如同行贿与受贿,缺一不可。
我问当事人:•指控你非法购买,那是否有人向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中石化依法开具,中石化存在非法出售发票行为吗?当事人明确回答:没有,中石化是据实开票,不存在非法出售。至此,第二个罪名的逻辑链条再次断裂。令人遗憾的是,公诉机关并未就此纠正错误,又将罪名改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这一阶段,案件已出现明显转机,也到了必须升级辩护策略、强化抗争力度的关键节点,甚至应当通过控告、投诉等方式,推动办案人员纠正错误。但由于当事人家属顾虑重重,担心强硬抗争会招致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不愿配合进一步抗争。我深知,在某些司法环境下,即便律师在法庭上道理讲得再透彻,也未必能左右最终结果。在家属不愿抗争、辩护空间受限的情况下,我最终没有参与本案二审。据我了解,此类模式的案件在其他地区,因争议巨大、定性存疑,大多未作犯罪处理。
根本原因就一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认定犯罪,必须严格恪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基本原则。不能因为主观上觉得某人“赚钱来路不正”,就罔顾事实与法律,强行安插罪名、追究刑责。这个案件最终未能取得无罪结果,核心就在于:家属放弃抗争,律师纵有浑身解数,也独木难支。
讲到“抗争”,我再举一个我们通过坚持抗争、策略得当最终取得突破的案例。在山东办理的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盗窃罪。涉案金额五十余万元,一旦盗窃罪成立,刑期将在十年以上,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但我们始终认为,本案实质是采矿行为,若定性为非法采矿,刑期仅三年左右,两者天差地别。我们先后与公诉人沟通二十余次,公诉人虽态度客气,但始终拒绝变更罪名。在审判阶段,我与马耀东律师决定转变策略,启动控告程序,持续抗争半年之久,最终推动案件改判。
我们主要控告三个核心问题:第一,违规不采信关键证据,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专业行政机关,已出具正式意见,明确案涉行为属于采矿行为,公诉机关却拒不采信。不勘察现场、不尊重专业意见,仅凭书面材料主观入罪,是典型的纸上谈兵、胡乱指控。
第二,存在明显选择性执法。当地存在大量类似采矿行为,却仅对本案当事人追究刑责,涉嫌人情案、关系案。孔子讲“不患寡而患不均”,个体可以承受不利后果,但绝不能容忍不公对待。选择性执法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稳定。
第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辅警涉嫌参与审讯、行使侦查权。司法权不可私相授受、不可随意替代,辅警参与审讯、制作被告人供述,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依法应由监察机关管辖。经过持续、专业、有理有节的抗争,本案最终变更罪名为非法采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尽管我们仍坚持无罪立场,但这一结果已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两个案件对比说明一个道理:专业是刑辩的基础,但勇气往往是破局的关键。专业问题,大家认知相差不大;但当办案机关固守错误、不愿纠错时,律师的勇气、策略与坚持抗争,才是推动案件突破的核心力量。刑事辩护,从来不止是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是在关键节点敢于亮剑。
作者:刘录,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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