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横幅提诉求是否构成会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情形?先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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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据此,在政府部门前或是在其他的公共场所,以举牌、拉横幅等等方式维权,或是提出诉求,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存在以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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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形

一是行为被认定为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若拉横幅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如政府机关、学校、商场、交通要道等),且导致正常办公、营业、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引发大量群众围观、聚集,符合《刑法》第293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件,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是伴有的其他不当行为,被认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的法律情形

拉横幅时若同时存在辱骂、恐吓、拦截他人、破坏财物等行为,或通过拉横幅进行恶意造谣、煽动情绪,扰乱社会秩序,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形

只是合理表达诉求且合规有序。若拉横幅是在合法场所、以和平方式表达合理诉求,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质干扰,且未伴有其他不当行为,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例如,在指定信访区域拉横幅反映问题,未影响周边正常秩序。

未达情节严重程度:若拉横幅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需要进行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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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其中规定,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外规定,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依法打击极少数,教育帮助绝大多数。

对有正当信访事由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被引诱、胁迫参与,经劝阻、训诫或者制止,立即停止实施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对一般参与、情节较轻,行为人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确有悔过表现,明确表示依法信访,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013年7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其中第5条《解释》第五条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具体规定是: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综上,从寻衅滋事在我国治安处罚法、刑法中的规定看,是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那些无事生非、起哄捣乱、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情形的,除了要求一定的行为表现之外,还要具有已经破坏了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程度。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均是规定上和理论上的探讨,至于到了具体的个案和社会现实中,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如何理解和适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