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价值不取决于自身是否“完美”,而取决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持有证据的人能否将它形成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明目的。
说得通俗点,记录的内容且证据是真实的,就有机会和可能找到其他证据去补足、补强从而达到证明目的。
要知道,这世界上几乎没有完美的证据,即便录音录像随着AI的普及也可能存在虚假。换而言之,手持证据的人其陈述以及制作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就有机会将真相告之于裁判者,从而支持自己的诉请。
回到问题本身,可以知道,仅有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证据,往往难以单独支撑法院认定事实,因为很容易遭到对方的否认,也很难让法官予以采信。因为证据需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换个角度来说,有个陌生人或关系不紧密的人,给到自己这份证据,自己恐怕也很难轻易相信对方的说辞。可见,想要法官采纳自己的主张,还需要将自己代入法官的角度去看证据本身。
故而,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予以补强,从而形成证据链:
(1)证据类型的交叉印证:将自制材料与第三方法定载体(银行流水、发票、邮寄凭证)、对方确认的往来函件、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避免单一证据孤立存在。
(2)合理利用证据规则:由于存在证据妨碍或取证困难,故而当事人存在无法自行搜集的情况,只能自行制作以形成对客观事情的真实反映。
例如小明记录道:放学路上捡到十块钱。这样的表述很笼统,很容易被驳斥。
于是,聪明的小明再一次记录道:2026年3月25日,天气晴,下午四点放学后,在学校门口的十字路口捡到十块钱。
这样的表述就很具体。在法庭上,小明便可以告诉法官,十字路口有摄像头可以证明这一点但警察叔叔不给我,法官你帮帮我。
于是,法官便认为这属于小明客观难以自行取得的关键证据。因此,法官会在庭审上向法官释明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3)考察证据本身:证据是客观物体在法庭上向裁判者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载体。换而言之,证据是通过内容去说服法官。进一步来说,负有证明责任的人要对该证据内容本身进行考察,即证据内容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可以通过内容本身获得更多的线索。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
一位初中毕业的技工,他有一个工作习惯就是写工作日志,笔头虽然不怎么样,但内容很直观,哪一天公司派他去哪个小区哪个客户那里维修什么记录的清清楚楚。
由于公司没有考勤系统,上下班还是加班都没有记录,他与公司闹了矛盾后,想要主张加班费就变得很困难。
为了印证该日志是真实的,在笔者的指导下,他想办法去找一些对他印象深刻的业主寻求帮助,同时自己去电信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在热心业主的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下,仲裁委以及法院均认可了工作日志的真实性。最终支持了他加班费的主张。
综上可见,公平正义始终会站在手持着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人手里。当事人不能因缺乏证据而失去维权诉讼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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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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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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