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高火险时段,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严格执行“7个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

4.严禁未经批准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

5.严禁野外吸烟、乱扔烟头。

6.严禁狩猎放火驱兽。

7.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滨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