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钉枪是建筑装修中常见的使用工具,可一旦被改装、被滥用,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隐形炸弹。近期,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改装射钉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得知向某正在某烧烤店吃夜宵,因此前与向某通电话时,与电话那头的人发生过口角,田某某当即赶往该烧烤店找向某,想要问清与其发生电话口角的具体人员。
到达烧烤店后,与向某一同就餐的彭某某主动表明,此前电话中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的人是自己。田某某随即要求彭某某向自己道歉,遭到拒绝后,田某某走出烧烤店从自己的车上拿出改装的射钉枪并装上射钉弹,直接拿起改装射钉枪朝着彭某某所在的方向开枪射击,所幸并未射中,之后田某某驾车逃离了案发现场。
事发当晚,彭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展开调查,于案发次日找到田某某并搜查出1把改装射钉枪,5发射钉弹,并将被告人田某某成功抓获。经专业机构鉴定,田某某所持有的改装射钉枪,被依法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公安机关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五枚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射钉枪如果经过改装,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且具有致伤力,可以被认定为枪支。每个人都要紧绷安全这根弦,在使用射钉枪等工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杜绝私自改装,让工具真正服务于生活,而非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凶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彭 佳
二审 | 彭文昕
三审|蒋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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