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即将年满73岁的男子赵某,在酒后前往浴池洗澡。工作人员告知老年人酒后不能单独洗澡,但是赵某仍然坚持进入浴场,并下到水池中泡澡。其后,赵某被工作人员发现倒在水池中,被捞起后不治身亡。
此后,老人家人起诉浴池经营者索赔,一审法院判决浴池担责两成,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2万余元,浴池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图文无关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某日中午,1952年2月出生的赵某前往秦皇岛山海关某洗浴,浴池经营者告知赵某年纪大的人不能一个人洗澡,如果坚持洗澡应由家属陪同,但赵某坚持自己一个人可以洗澡,并进入浴池洗浴。后赵某被发现倒在浴池中,工作人员及其他客人将赵某拽到池沿上,120工作人员赶到后确认赵某已经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浴池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虽在营业场所张贴了警示标志,并口头告知赵某不能单独洗浴,但被告亦应安排人员以相当的频率进行巡查,以便及时发现顾客出现意外情况,因此被告浴池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及家属自身承担80%的责任。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122223元。
一审判决后,浴池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浴池经营者诉称,死者赵某从正常状态到异常状态时间间隔仅10分钟,而浴池方作为小微企业,经营场地在村庄中,且案发时处于过年忙碌的时段,经营者在事实上无法做到如此高频率的巡查,一审法院未考虑经营场所的经营规模小、营业时间长以及春节客流人员密集等事实因素,系过分增加浴池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浴池依法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责任的问题,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年事已高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洗浴的行为更应小心谨慎,事发当日饮酒后进入浴池,且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坚持在无亲属陪同的情况下下池泡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浴池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浴池经营者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张寻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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