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1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居民张某报警,称遛弯时被一只大型犬咬伤。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民警携带装备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受伤群众送医救治。经查,居民刘某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烈性犬,且烈性犬未系犬绳、未佩戴嘴套。该犬只在院内冲出,突然扑咬路过的张某,造成张某腿部被咬伤、抓伤。民警固定相关证据,经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医药费。
案情分析
文明养犬不仅是社会公德,更是法定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刘某饲养烈性犬,致他人受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的叠加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彰显了“违法必追责”的决心。
民警支招
张挺(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所长):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养犬划出了更清晰、更严厉的红线。
饲养犬只,尤其是烈性犬,必须主动到属地公安机关或指定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切勿饲养本地明令禁止的危险犬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述的“采取安全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最关键的就是“一绳一套一主动”:即犬只外出时必须使用长度合规的牵引绳,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人、儿童。任何时候都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独自活动。
养犬人要彻底摒弃“我家狗不咬人”“在院里没事”等侥幸心理。社区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饲养人之间也应相互提醒,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来源:人民公安报
编辑:肖凯真
审核:范文哲
签发:王 琴
兵团警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