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

淄博市场监管发布

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淄博市第一批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如下: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源县于家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3月31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县于家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1日,根据某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经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沂源县于家鲜肉店从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非法屠宰生猪的沂水县丁某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猪肉后销售。当事人从丁某处购进生猪18次,购进货款共计4452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富田面食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卤香驴肉案

2026年2月1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富田面食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卤香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9日,根据线索,临淄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淄区公安分局对临淄富田面食小吃店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柜内存放有7袋未开封及1袋已开封使用的卤香驴肉,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鸿昊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2月12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鸿昊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鸿昊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张店区鸿昊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美团外卖平台进行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马海拉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6年1月6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高青马海拉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高青马海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外卖平台上销售“牛肉凉面”“凉拌土豆丝”等凉菜,但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冯某诚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8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冯某诚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7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在办理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吉顺日用百货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10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吉顺日用百货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吉顺日用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宣传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淄博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