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件显示辖区内某电机加工部在知名电商平台上销售的电动机(型号:YE3-90L-4 1.5kW),经抽样检验,热试验、能效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加工部在知名电商平台网站上的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电子取证。经查,除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电动机外,该加工部生产的0.75kW-4极三相异步电动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范围。根据规定,生产该型号电动机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或进行自我声明,但该加工部未取得该型号电动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且未完成自我声明要求。

法律依据

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YE3-90L-4 1.5kW的电动机经检验,热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该型号电动机经检验,能效项目不符合GB18613-2020《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该型号电动机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且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了型号为0.75kw-4极的电动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机的违法行为,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该加工部的上述2种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机作为工业生产、配套设备的关键部件,其质量和认证情况直接关系使用安全、能效达标和设备寿命。结合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单位在选购电动机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核对产品标识信息是否齐全,正规电动机产品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额定功率、电压、频率、转速,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无标识、标识不全或信息模糊的产品,谨慎购买。二是不盲目追求低价,警惕“低价劣质”产品,部分不合格电机为降低成本,存在线圈材质差、绝缘等级低、散热不良等问题,看似价格便宜,实则能效不达标、易发热烧毁、存在安全隐患。选购时应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稳定的品牌。三是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与检验报告。主动索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凭证,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要保存好商品页面、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物流单据等,便于出现质量问题时维权溯源。四是如发现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电动机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