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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知识流转,虽显现出对智力劳动与资本投入的朴素认可,但其核心保护的并非创造本身,而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现实利益与权威,因而未能孕育出以知识创作者为本位、具有普遍性的权利观念。

文|王敬雅

ID | BMR2004

《庄子·逍遥游》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宋国有一位世代漂洗丝絮的工匠,家中藏有祖传的“不龟手之药”(即防冻疮膏),涂抹后可在寒冬劳作而不致手裂。时值寒冬,吴越交战,有人得知后,认为这是谋取功名的契机,于是以百金求购该配方。工匠与家人商议:“我们世世代代以此药漂洗,所得不过数金;如今一旦售出,便能获得百金,何乐而不为?”此人在购得秘方后,立即前往游说吴王。在江南湿冷的气候中,越军手足皲裂,战斗力大减;而吴军因有此药防护,免受冻疮之苦,因而大胜。此人亦因战功封侯,可谓凭借一纸配方换得显赫前程。

显然,中国人自古就知道,秘方不仅是工匠的生产工具,更被视为可交易的财产,并能通过交换实现价值跃升。然而,这种交易完全依赖于民间自发约定,并无制度保障。一旦售出,原持有者便永久丧失其权益,也谈不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在中国古代,有没有真正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01

知识传承:学徒与偷师

古代各行各业的技术传承,皆面临相似困境:如何在确保技艺延续的同时,维系传承者的生计与优势。

师徒制度是古代技术知识传递的主要系统,徒弟要从师父这里学到手艺,需要经过层层考验,当然也要付出不少代价。其传授并无固定教程,而是在日常劳作中自然进行。以建筑行业中技术最复杂的木工为例,学徒想要完整地从师父那里学到手艺,通常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时间。

首先学徒年龄有明确限制,多在十二三岁至十四五岁之间。年龄太小心力未足,难以承担劳动;太大则个性已固,不易管教。因此,这个阶段的孩子便被送至师父家中,开始亦工亦学的生涯。

拜师仪式庄重且具契约性。清末民初的文书显示,徒弟拜师时要准备拜师礼,约定俗成的一般是:糖、肉各三斤以及一套为师父量身定做的衣服和裤子,还要专门邀请一个同行作为见证人参加拜师礼。拜师时要对着坐在上座的师傅磕三个响头,磕头之前要先找一块石头放在地上,三次磕头过后石头上要有血迹才算是诚心拜师。

双方则需要签订文书。一些相声作品里说,拜师之时会签订“生死文书”,所谓“死走逃亡,各安天命”。但实际拜师契约中,很少看到此类用法。双方订立的文书上,除载明身份、保人与学艺年限外,关键条款是明确规定学徒期间一切劳动成果皆归师父所有,并授予师父管教之权——所谓“该打骂则打骂”。

入门之后,学徒的实际境遇则因师而异。若遇性情直率者,或能较早接触手艺;但多数师父会令其先经历漫长杂役考验,从家务劳作到工坊粗活,短则数月,长则一两年,往往连刨子、斧子都难以触碰。这一过程既是磨炼心性,也是观察资质,更强化了师徒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木匠作为建筑工匠中学艺周期最长的门类,素有“三年零一节”的传统。所谓“三年”,是打下基本功的阶段,学徒需反复练习锯、刨、凿、砍等基础操作;满三年后,再延续数月至一个重要节日,称为“一节”,师父方开始传授画线放样、制作技巧等核心技艺。即便如此,三年半也仅是入门。行业内有“三年出师六年成,八年以后好营生”的俗语,意味着需八至十年才能成长为技艺纯熟的大木匠。

即便学满出师,关键技艺往往被师父刻意保留。比如简简单单的“凿眼”工序,看起来不难,但实际上,榫卯的制作需要非常丰富的经验,正所谓“木匠好学,斜眼难凿”。凿眼的精准度与技巧难以言传,因此师父常“留一手”,不轻易倾囊相授。这也形成了“祖传木匠本领高”的说法,暗示真正高超的技艺往往仅在家族或师徒间秘密传承。

此外,师父在涉及计算时也常屏退徒弟。这类被称作“木匠数学”的实用知识,涵盖测量、面积体积计算、比例换算、开方等,常见于《周髀算经》《九章算术》等古代算书,是木作技术的精髓。正因关键技术多被保留,一位木匠要想成为大师,往往需要十年甚至数十年的亲身实践与摸索。

古代各行各业的技术传承,皆面临相似困境:如何在确保技艺延续的同时,维系传承者的生计与优势。无论是秘方交易中的价值变现,还是师徒制里漫长的学艺周期与“留一手”的惯例,都体现了知识在传承与保有之间的艰难权衡。这种普遍存在的矛盾,一方面推动了技艺的代际传承,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传统社会知识垄断、缓慢发展的历史轨迹。

02

知识维护:著作权与版权

书籍的复制与流传自古便涉及权益问题——究竟谁有权控制一部作品的刊刻与销售?古代中国是否存在类似现代版权的保护机制?

如果说师徒制体现了以“人”为载体的技艺传承,那么以“书”为载体的知识传播则更为广泛。然而,书籍的复制与流传自古便涉及权益问题——究竟谁有权控制一部作品的刊刻与销售?古代中国是否存在类似现代版权的保护机制?

在编写环节,古代书籍的署名、代笔与作伪问题,一直使有些书籍权属非常模糊。早在战国秦汉时期,简帛写本普遍不题撰人,如《孙子兵法》简中仅见“孙子曰”。到了后世,以“某子”命名的子书,则可视为早期对著作权属的声明。

此外,古代代笔现象尤为普遍,这实质是一种变相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古人代笔所撰体裁如碑记、墓志、奏疏、公牍、序跋、诗文等,应有尽有,尤以各种应用文体为多。明清以后,学术类作品明显增加,如清末缪荃孙代张之洞撰《书目答问》、代张钧衡撰《适园藏书志》、代盛宣怀编《愚斋图书馆藏书目录》等。从早期的君臣、父子代笔,到唐宋以后出现的职业幕僚代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供求关系,即署名者获得文名或实用文本,代笔者获取报酬或生计保障。这使得中国古代书籍的署名权与创作权经常分离。

古书作伪也非常常见。无论是托名圣贤以广传播,还是将他作窃为己有,实际上都扰乱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归属关系。我国历史上有很多剽窃的丑闻,如郭象剽窃向秀《庄子注》、虞预剽窃王隐《晋书》、何法胜剽窃郗绍《晋中兴书》、王鸿绪剽窃万斯同《明史稿》等。唐代甚至有因剽窃闹到对簿公堂的案例。唐代张鷟在《朝野佥载》中记载:国子监进士辛弘智作诗“君为河边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堂上镜,得照始分明”,同屋学士常定宗将其末句改为“得转始分明”,两人遂争此诗所有权。案件提交学官裁决后,判词写道:“诗归弘智,‘转’还定宗。”

此外,古人对前人文献的利用,主要通过“编述”和“抄纂”两种形式。类书、总集、注释著作的编纂,固然是知识积累与再创造的重要方式,但也必然模糊了原作与新作的界限。古人引书“略其文而用其意”的惯例,虽不同于今日的逐字抄袭,却在更深的层面上引发了原创与衍生、作者与编者之间的权责纠葛。

在传播阶段,这种分歧尤其明显。在刻版印刷普及之前,最常见的就是“佣书”。佣书,顾名思义就是受人雇佣代人抄书,最早见于战国时期。据王嘉《拾遗记》载:“张仪、苏秦二人,同志好学,迭剪发而鬻之,以相养。或佣力写书,非圣人之言不读。”东汉著名史学家班超年轻时也曾为官府佣书。魏晋南北朝以后,由于便于书写的纸张大规模普及,佣书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职业佣书阶层。即便是在雕版印刷术普及之后,佣书业在官方和民间仍有存在空间。

自雕版印刷术广泛应用后,官方出版活动日益活跃。为维护刻本的权威性、内容的准确性,并防止敏感信息(如历法、国史、边机军政)无序传播,官府逐渐建立起以“禁擅镌” 为核心的出版管制。例如,唐代禁止私印历日,五代至宋初重要典籍须经国子监许可方能刻印,宋代更是严令禁止私人雕印会要、实录等官方史料。这些禁令的本质,主要是政治与思想管控,旨在垄断知识解释权与发布权,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特许,而非保护私权。

随着商业出版繁荣,书坊和刻印者为保护自己的巨额投资与利润,自发形成了多种保护措施。他们在书中刊印“不许覆板”的牌记以作警示,进而积极向地方政府乃至国子监寻求官方授权,获取禁止他人翻刻的“榜文”或“公据”。例如,南宋祝穆刻印《方舆胜览》,就成功申请到地方榜文,授权其追惩翻版者、毁其书版。这些实践的核心诉求是保护刻印者因编辑、刻版所付出的劳动与资本投入,防止其“枉费钱本”。

到了明代,有些出版社为防盗版,还特意在扉页上增加“牌记”——类似今天的防伪商标。比如万历四十四年《月露音》刻本牌记上写:“杭城丰乐桥三官巷口李衙刊发,每部纹银八钱。如有翻刻,千里究治。”后来牌记还出现了图文并茂的种类。例如考试用书中,牌记画一个魁星,作为书的防伪标记。魁星左手拿着墨斗,右手拿着笔,踩在鳌头之上,左脚翘起。这种牌记图形复杂,对雕版精度要求较高,粗制滥造者很难模仿。

03

逻辑困境:利益与道德

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著作权法,标志着现代版权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奠基。

中国古代刻书者已经开始使用固定的表述来声明权益,如南宋《东都事略》的牌记“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强调专有版权。《方舆胜览》与《丛桂毛诗集解》所附的官方榜文与公据,也常被学者视为中国古代出现版权保护的证据。这些文书中反复出现“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等强调智力与资本投入的表述,并明确请求官府对翻版者施以“追板劈毁,断罪施行”的惩罚。表面观之,此类对作品专有性、独创性与侵权行为的申明,确与近现代著作权制度有相似之处。然而,如果深入分析这些声明背后的逻辑与语境,便会发现其性质与正当性基础与现代著作权存在根本差异。

第一,权利主体关系特殊。声明中作者与刻印者往往关系密切:或为同一人,或为亲属、师生。这种关系既用于说明版本来源,也被用作主张专享利益的理由,反映出权益诉求主要围绕刻印者和出版者展开,而非作者个人。保护的中心都是出版者,追求的也是出版物的保值。换言之,这种对于知识产权的微弱保护,保护的仍然不是“知识”,而是商品。

第二,正当性诉诸“公益”而非私权。声明禁止翻刻的主要理由通常是防止他人“窜易首尾,增损音义”,损害文本准确性、误导读者。即便未明言,后续也常补充“恐误学士大夫披阅”等公益理由。然而,这种理由本质上难以成立,翻刻者如果可以保证文本准确,翻印行为是不是就合法了?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为保障文本权威,官方刻书反而鼓励翻刻、禁止刻书的过程中进行再创作,这与民间刻坊声明的逻辑完全相悖。

第三,用道德话语掩盖利益本质。“数载辛勤”等表述的核心,就是一种道德话语:刻印者将自身塑造为辛苦编纂、有益公益的“君子”,而将翻印者贬斥为唯利是图的“小人”。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传统道德观下,意图“喻于利”的小人,就是需要谴责的。然而,这种道德区分实际上脆弱,刻印者自身同样追求利润,双方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这些公告在本质上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更像是地方上有势力的刻印者借助官府权威,通过道德化和公益修辞,实现市场垄断与排挤竞争的声明。正如近代藏书家叶德辉所揭示,这些公共的根本目的不过是“意图垄断渔利,假官牒文字以遂其罔利之私”而已,与近现代著作权制度在价值观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其制度化进程始于晚清。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首次在中文正式文书中引入“版权”一词。此后,在西方法律文化影响下,清政府效仿大陆法系,着手编纂新式法典。最终于1910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标志着现代版权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奠基。

回望中国古代的知识流转,从匠人秘方的交易到师徒间的“留一手”,从官府对刻印的管制到民间书坊的“榜文”自保,种种实践始终在“传”与“藏”、“公”与“私”、“义”与“利”的关系间寻求平衡。这些现象虽显现出对智力劳动与资本投入的朴素认可,却始终未脱离特定的人身依附、商业垄断或道德话语的框架。其核心保护的并非创造本身,而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现实利益与权威,因而未能孕育出以知识创作者为本位、具有普遍性的权利观念。

直至晚清,在西力东渐与变法图强的背景下,现代版权概念才随条约与法律正式引入中国。对于欧美知识产权理念的效仿,不仅是文本意义上的移植,更是一场深刻的文化与法律观念的转型。知识的保护开始从传统的道德话语与行会惯例,逐步转向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权利体系。尽管这一历程漫长而曲折,但它终究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