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期工程项目中,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总包方,后乙方将部分施工分包给另一家公司。刘某伟作为该分包公司的股东,因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煤炭的处置行为,被指控犯非法采矿罪。2026年3月12日,该案二审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后,刘某伟的辩护律师向榆林中院提交司法建议申请书,请求法院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项目的业主单位神木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予以立案侦查。

综治项目分包施工 引发煤炭处置争议

据媒体报道,2009年,陕西省神木市启动“煤沉陷区和火烧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2022年9月,治理工作统一交由陕西神木市能源集团承接,能源集团后将项目总包给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该院又将具体施工分包给辽宁中格工程有限公司。

中格公司向神木大柳塔公安分局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2023年底,由于被能源集团、中建西北院分别拖欠补偿款、工程款总金额达数千万元,导致中格公司自身欠上百万元工资无法发放,还欠了下面的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柴油款等几百万元,欠款问题成为导火索。

“走投无路之下,中格公司想出了扣押煤炭、再与对方谈判的办法。”知情人士表示,2023年12月16日、17日深夜,中格公司组织人员悄悄将煤炭运往白某某名下的两家煤炭公司。18日,能源集团就此事以盗窃报案,刘某伟等人随后被抓获。

2025年8月14日,神木市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伟等人有期徒刑2—6年。神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伟等人犯盗窃罪的罪名不当。煤炭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能源集团实施开源项目工程,并非采矿。中格公司分包开源项目治理范围内土方、石方、煤层自燃隐患治理,亦非实施采矿。刘某伟等人在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参与生态治理项目施工的便利条件,擅自对国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刘某伟等人不服上诉。榆林中院二审开庭庭审过程中,刘某伟的辩护人表示不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刘某伟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能源集团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和煤炭处置主体,未履行采矿许可办理义务,却主导煤炭开采与销售,其行为才是引发本案的核心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如果综治项目业主能源集团办理了采矿证,那该案就不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中格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即乙方的乙方,既不是申办采矿许可责任主体,也不是国家煤炭资源采出最终实施者,更不是非法采矿国家煤炭资源利益的获得者,只是没有依合同约定将剥挖煤炭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显然只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一审判决后 律师质疑只判丙方不查甲方

庭审结束后,刘某伟的二审辩护人向榆林中院提交司法建议申请,请求榆林中院向神木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对能源集团涉嫌非法采矿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申请书称:能源集团具有非法采矿的直接故意,通过内部文件全面负责残留煤开挖、销售、定价等治理工程关键环节,分包合同亦对煤剥挖的工程量、单价及煤炭运输地点作出具体约定,证实其直接主导煤炭开采的行为。从客观上来看,能源集团仅取得生态修复项目相关行政批复与投资备案,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2023年4月至8月,其仅三次公开销售煤炭即达2万余吨,获利470余万元,实际开采量与获利金额更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获利数额已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能源集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生态治理项目,擅自对国家煤炭资源进行开采、销售,并获得巨大煤炭资源价款,其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企责任成案件焦点 行业合规管理亟待完善

案件一审判决后,关于“”丙方公司人员构成非法采矿罪,那么甲方国企发包方是否也涉嫌犯罪”引发争议。

结合该案暴露的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分包、款项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漏洞,律师提出了针对性的合规建议。在矿产资源开发合规方面,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生态修复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需经依法登记。

专家建议,国企作为市场主体,应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和合规理念,将合规管理融入项目运营、资源开发、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建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合规人员,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合规审查,及时识别和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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