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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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歇业(未注销、未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较为常见。

那么,企业歇业但未破产的,未申请保全或执行的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

最高院在《郑龙桂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再审申请案》中也明确:

在债务人企业歇业的情形下,如果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就应当通过参与分配方式来解决各个债权人的受偿问题。债权人是否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以及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均不影响参与分配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第96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第90-95条规定如下: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企业歇业未破产时,未申请保全或执行的债权人亦可参与分配。若企业歇业后未依法清算,还可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进一步保障债权实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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