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不刻名,必须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愿自主选择,墓碑不能成为“情感绑架”的道具。情理之中须有法理边界,传统之下要见个体尊严
清明将至,有两则关于墓碑刻名字的案件引人关注。
一则据新闻晨报报道,林女士离婚多年后,发现前夫何先生未经允许,将她的姓名以“儿媳”身份刻在前婆婆墓碑上,林女士起诉维权,要求“除名”;另一则来自长沙开福法院消息,罗女士的父亲离世后,弟弟没第一时间通知罗女士,且墓碑上遗漏了她的姓名,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加名”。
↑图据长沙开福法院
两人诉求截然相反,但依法维权意识都很坚定:林女士认为婚姻关系结束意味着她不再是何家儿媳,对方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也给她造成精神困扰。打官司撇清这层早已解除的身份关系,是重申个体权利与尊严。
而罗女士一案中,她所主张的祭奠权属于人格权范畴。自然人去世后,近亲属参加丧葬仪式是传统习俗,也是生者致哀的主要方式之一。作为直系血亲,其要求在亡父墓碑上加名,同样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
两起事件对比来看,除了刻名“一减一增”诉求的显性差异,两案还存在相通之处。比如,都存在原告知情权被粗暴忽略的情况,被告“先斩后奏”,以“既定事实”玩情感绑架那一套。但凡事先沟通一下,是否就不至于闹到如今对簿公堂的局面?
无论是认为“前婆婆与前儿媳关系亲近、成全老人遗愿”,还是辩称“不把姓名刻入墓碑是母亲的意愿”,都属于苍白辩解,还企图利用情感施压,实际上都不能减轻对当事人知情权和人格权的侵犯。
好在案件的结果都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林女士与前夫双方达成了“除名+补偿”的调解方案,罗女士得以在父亲的墓碑上加名,且获得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类案件的发生,反映了传统丧葬习俗与现代人格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一现象应得到正视。刻不刻名,必须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愿自主选择,墓碑不能成为“情感绑架”的道具。情理之中须有法理边界,传统之下要见个体尊严。
当然,关于人格权保护与祭奠权维护,有时也需要消除横亘在家庭中间的心理之坎。亲属间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地祭奠先人,才能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宁。
红星新闻评论员 李晓亮
编辑 赵瑜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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