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
2025年3月下旬,正值清明前夕,小吴与亲友约定上山扫墓。进山时,护林员告知小吴,林区严禁一切明火,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当日12时许,小吴开始祭祀,见四下无人,便心存侥幸,偷偷将藏在包中的打火机取出,点燃了一支香。小吴将香插上后便去做其他准备,他没注意到,点燃的香被风吹倒,瞬间引燃了地上的枯草,火势借助风势迅速蔓延。当小吴发现时,火情已非常迅猛。小吴立刻让亲友报警,并开始救火。
后经相关部门全力扑救,火情得到控制。经灾后鉴定,火灾确因小吴祭祀点香引燃周围地面枯叶导致。自规局确认,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7.953公顷,森林类别为省级生态公益林。
案发后,小吴自购树苗在受损山区补植,并依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向当地村委会全额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8万余元,村委会对小吴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但小吴还是被检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违反国家森林防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得到部分修复,符合从宽条件。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小吴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应当适用较轻刑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吴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明确规定,说明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从严认定,过失不是挡箭牌。
小吴作为从事过农业生产的成年人,又经护林员告知不得使用明火,应当预见在大风环境下点燃香火存在火灾隐患,故小吴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心态。本案中的过火面积达17.953公顷,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符合失火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
小吴的情况并不是个例,甚至每年祭祀期间都在发生。侥幸心理不仅影响了小吴及其家人、当地村民,也导致了一场生态灾难。这警示大家,消防安全无小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文明祭祀,严防火灾,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宜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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