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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及注册会计师龚雷、陈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山西证监局对永拓所执业的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

审计执业暴露两大问题 违反多项审计准则

山西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永拓所及签字会计师龚雷、陈岗在狮头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公司代运营业务流程进行充分了解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对公司代运营业务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签字会计师负主要责任 被采取警示函措施

公告明确,龚雷、陈岗作为狮头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审计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龚雷、陈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强调勤勉尽责

山西证监局要求永拓所及相关会计师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并明确要求其在2026年4月30日前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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