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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4日18时32分
湖北武汉硚口区中山大道某经营部发生火灾
接警后,消防员迅速到场处置
18时41分明火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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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
市民闫某、闫某、王某三人
违规使用煤气喷枪引燃广告装饰板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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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并引发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01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02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03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 武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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