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 0381 民初 2984 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品牌著作权与商标权交叉争议案。我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全程主导证据组织、庭审抗辩与反诉设计,最终帮助当事人驳回原告诉请、同时守住自身合法使用边界,为同类珠宝品牌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抗辩思路。
一、案件事实锚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原告方持有美术作品登记证,主张被告使用近似标识侵害其品牌著作权,索赔 10 万元并要求登报声明。
- 被告长期合法使用他人注册的有效商标,经营珠宝零售,门店、包装、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
- 原告著作权登记创作时间晚于被告所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二、我的代理策略:击穿权利基础,守住抗辩底线
我在代理本案时,核心打法如下:
- 拆穿著作权登记的形式效力
当庭明确:著作权登记仅为形式审查、自愿登记,不是确权依据,更不等于享有禁止权。原告将登记证书等同于绝对权利,属于法律认知错误。
- 精准切割受保护图案公有文字
我向法庭清晰论述:涉案作品中,图案部分可认定独创性;但 “某某文字” 及英文属于通用文字、常规排列,不具备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
- 时间先后商标有效性” 打破在先权利主张
提交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证实被告使用商标的申请日早于原告创作完成日,从根源上否定 “在先权利”。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同类案必看)
- 著作权保护看独创性,不看登记
仅有登记证书不足以认定侵权,通用文字、常规字体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不能垄断使用。
- 文字与图案组合作品:保护图案,不保护通用文字
司法实践中明确:美术作品只保护独特造型、线条、构图等艺术表达,不保护公有领域文字内容。
四、企业必避的 3 大品牌维权雷区
- 拿著作权登记证当万能维权工具
通用名称、行业词汇、普通字体,登记也无法垄断使用,极易败诉并引发反诉风险。
- 混淆著作权与商标权边界
想用著作权覆盖商标性使用,晚于他人商标申请日的作品,很难主张在先权利。
- 盲目发起高额索赔
无扎实权利基础的诉讼,不仅败诉,还可能被认定滥用诉权,赔偿对方合理开支。
五、实务总结
品牌维权的核心不是有没有证,而是权利稳不稳、保护边界清不清。珠宝、零售等高频使用品牌标识的行业,务必提前做好:
- 商标确权 + 稳定授权;
- 著作权登记聚焦独创图案,不迷信通用文字;
- 涉诉时优先审查对方权利基础,而非被动应诉。
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