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收了不该收的钱,事后又退了回去;或者行贿受贿双方都主动把赃款交了出来。那么,这些退还行为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不是退了就没事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还行为本身并不一定能改变受贿的性质。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如果确实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可以不认定为受贿。但这里的"及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概念,而是需要综合判断。有些人认为只要在一个月内退还就行,但实际上,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退还意愿,以及是否存在客观障碍导致不能立即退还。
实践中,退还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最典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及时退还——收到财物后,基于真实意愿在合理时间内退还或上交。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认定为受贿。但另一种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收钱时已有受贿故意,事后因为害怕被查处而匆忙退还。比如听说相关部门正在调查相关案件,或者送钱的人被查了,这时候才急忙退钱,这属于典型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收钱后因为没能兑现承诺而退还。比如答应帮人办事但没办成,或者请托人"过河拆桥"要回钱财。这种情况下,受贿行为在收钱时就已经完成,退还只是事后处置,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那么,如果行贿受贿双方都主动退赃,该怎么处理呢?这里有个重要原则:针对同一笔犯罪事实,不宜分别扣押行受贿双方主动退出的赃款。因为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犯罪,涉及的财物具有同一性。如果受贿人已经把赃款退给了行贿人,那么这笔钱实际上已经回到行贿人手中,应当向行贿人追缴。如果此时还扣押受贿人退出的其他款项,就可能侵害其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从实务角度看,处理这类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行受贿双方都构成犯罪,那么财物在谁手中就向谁追缴,这是基本原则。如果行贿人是被勒索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他实际上处于被害人地位,退还的财物应当返还给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而不构成受贿,但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那么行贿人用于行贿的财物仍应依法没收。
在实际办案中,执法人员需要仔细甄别退还行为的真实动机。不能简单以"案发前退还"作为免罪理由,否则可能助长"先收钱再说,观望再定"的不良心态。有些案件显示,受贿人收钱后几个月甚至更久才退还,期间已经形成了收受财物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即使退了,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只是在量刑时可能考虑退赃情节从轻处理。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最重要的是明白一个道理:不该拿的钱,从一开始就不要碰。事后补救虽然可能影响量刑,但改变不了行为的性质。而对于那些已经陷入困境的人来说,主动交代、积极退赃仍然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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