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真逃债”,这六个字道出了不少债权人的无奈。债务尚未清偿,夫妻却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财产转移至一方名下,债务则由另一方独自承担,导致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却“执行无门”。近日,肥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余某拖欠刘某50万元欠款,2021年5月12日,刘某起诉至肥西法院,法院判决余某返还刘某50万元本金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余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余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刘某了解到,余某与高某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余某婚前购买、婚后共同按揭的商品房,以及登记在高某名下的汽车,均归高某所有;余某每月向婚生子支付抚养费3000元。刘某认为,余某与高某的离婚协议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其债权实现,遂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中关于车辆分割的约定。

庭审中,余某与高某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车辆的首付款由高某支付,后续按揭贷款也由其偿还,且车辆主要用于接送孩子上下学,将车辆判归女方所有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虽由高某出资,但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抚养费已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足以体现对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案涉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上显著偏向高某,直接导致余某的债务履行能力大幅减弱。结合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纠纷的关联性,足以认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汽车归高某所有的约定。该案件经二审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夫妻合法分割共同财产理应得到尊重,但假借离婚之名恶意转移资产、规避债务,既违背诚信原则,也触碰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妄图以“假离婚”钻法律空子,最终只会难逃法律责任;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债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守住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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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晶

供稿:肥西县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汪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