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本是追思先人、祭扫缅怀的日子,可曾氏兄妹去年上山扫墓时,却遭遇了一件既蹊跷又令人愤怒的事——母亲的坟墓不见了。原墓址上立着别人家的墓碑,母亲的遗骨则被擅自迁移到了附近一处简陋的地方。这是谁干的?对方凭什么这么做?
近日,上述案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就此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从专业角度解读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从“祭扫无墓”到“侵权赔偿”
据“广州日报”报道,曾氏兄妹前往某山祭扫时,发现母亲坟墓已不见踪影。报警并会同村委会现场勘查后得知,原墓址已被张某亲人的墓地“侵占”,母亲的遗骨则被张某擅自迁移至附近他处。后双方多次协商恢复原状未果,曾氏兄妹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毁坏墓地经济损失、重新安置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家原有一座坟墓与曾氏兄妹母亲坟墓相邻,修缮过程中发现旁边墓地,问询当地村民无人知晓该墓地所属,便自行将其迁移到了另外的地方,还称已将骨灰盒妥善移置,并为新址砌砖围护。
“从情感上说,任何人发现先人坟墓被擅自迁移,都难以接受。”朱现领律师指出,“从法律上看,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坟墓及其中遗骨是否受法律保护?未经亲属同意擅自迁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赔偿范围又包括哪些?”
他表示,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算特别常见,但每一次发生都极易触动公众神经,因为它不仅涉及财产权益,更触及了中国人“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和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二、擅自迁移他人坟墓,侵犯了什么权利?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坟墓算财产吗?如果是,那擅自迁移是不是就是“毁坏财物”?
朱现领律师解释,坟墓本身确实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比如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墓碑和围护设施的建造,都需要投入资金。但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不同,坟墓承载了更为特殊的精神意义——它是生者寄托哀思、追忆先人的特定场所,而坟墓中的遗骨更直接关联着逝者的人格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朱现领律师说,“遗骨属于遗体的自然延续,擅自迁移他人坟墓并移动遗骨,显然构成了对逝者遗体完整性的侵害,同时也侵犯了死者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他还指出,这种行为往往同时构成多重侵权:其一,侵犯了死者近亲属对遗骨的管理、保护及安葬权利;其二,破坏了坟墓作为特定纪念物的完整性,给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其三,如果迁移过程中造成墓地设施毁损,还涉及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问询过当地村民无人知晓该墓地所属”。朱现领律师对此明确表示:“这种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对无法确认归属的墓地,正确的做法是保持原状,通过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正规渠道查找权利人,或者依法申请公告认领。擅自迁移,无论动机如何,都改变不了侵权的本质。”
三、赔偿范围: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最终判令张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这两笔钱分别对应什么?
朱现领律师分析道:“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原墓地被毁坏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墓碑、围护设施的损毁价值;二是将母亲遗骨恢复至原墓址或重新安葬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遗骨迁移、新墓穴建造、祭祀设施重置等。法院认定的20000元,应当是综合了这些实际支出。”
而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则是对曾氏兄妹精神痛苦的抚慰。
“这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比经济损失更受关注。”朱现领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他进一步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是否故意、是否造成遗骨损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张某虽称‘妥善移置’,但未经同意擅自迁移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而且,坟墓被侵占、遗骨被移动,导致曾氏兄妹清明祭扫时‘无墓可祭’,这种情感冲击是真实而剧烈的。8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从同类判例来看属于合理范围。”
四、坟墓的特殊保护与公序良俗原则
为什么同样是“动了别人的东西”,迁一座坟墓会比损坏普通物品面临更重的法律后果?朱现领律师认为,这背后是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祖坟具有极高的伦理价值,擅自挖掘、迁移他人坟墓,不仅是违法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他说。
墓地作为安葬逝者遗体或骨灰的特殊场所,对逝者近亲属而言,不仅具有特定的财产权属性,更承载着他们对先人的深切缅怀与独特的精神寄托。坟墓并非普通的“物”,它是寄托哀思的特定场所,承载着深厚的人格利益与精神价值。任何擅自迁移、破坏、侵占或改建墓地的行为,即便“不知情”或“无恶意”,也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经济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他举例说,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破坏他人坟墓、盗取骨灰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虽然本案中的张某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在民事层面,法院通过判令较高额度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对这类侵权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逝者近亲属权益的倾斜保护。
“有人说,法律管的是活人的事,逝者已矣,何必大动干戈?我不这么看。”朱现领律师说,“对逝者遗骨、坟墓的尊重,本质上是生者的情感需求和精神寄托。法律保护坟墓不受侵犯,保护的不仅是几块砖石、一片土地,更是生者对先人的缅怀权利,是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的文化传统。”
他坦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墓地资源紧张、权属不清等问题时有发生,但无论如何,不能以“不知道”或“图方便”为由擅自处理他人坟墓。“如果你在修缮自家坟墓时发现旁边有疑似无主墓,正确的做法是向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报告,通过公告认领等合法程序处理。擅自迁移,只会让自己从‘好心’变成被告。”
朱现领律师总结道:“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在涉及人格尊严、传统伦理的案件中,司法裁判既要有法律的硬度,也要有人情的温度。擅自迁移他人坟墓构成侵权,该赔的不仅要赔,还要赔得让侵权人记住教训,让社会感受到法律对公序良俗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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