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四川一名男子因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并获利50元,被法院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8日,被告人倪某在邻水县丰禾镇让水湖某河段使用真饵复钩钓鱼,被渔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并查获,被告人倪某于2025年9月,将非法捕捞的鲢鱼等渔获物4千克出售给他人并获利50元。
经认定,倪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7尾,其中鲢鱼1尾重1.485千克,鳙鱼6尾重9.745千克,合计重11.23千克。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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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大河报 编辑: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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