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四年多内已出口但未汇回出口收入的287家公司及其董事被央行列入黑名单

缅甸中央银行宣布,将过去四年多内已出口但未汇回出口收入的287家公司及其董事列入黑名单。

为促使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间出口的出口商,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口收入全额以外汇汇入其银行账户,确保贸易和货物流通准确快捷,贸易与货物流通快捷中央委员会、财政与税务部、投资与对外经济关系部、商务部、缅甸中央银行及持有AD牌照的银行进行了联合联系与账目核对清算。据悉,对于未完成账目核对清算的公司,已采取吊销进出口商登记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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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6年3月26日的核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已出口但仍有出口收入未汇回的207家公司,因未遵守《外汇管理法》及其条例、通令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其董事被列入黑名单。

出口收入是外汇进入国家的主要渠道,确保出口收入全额回流至关重要。因此,《外汇管理法》第38(b)条、《外汇管理条例》第35条及第27/2123号通令规定:若出口至亚洲国家,须自出口之日起30天内;若出口至亚洲以外国家,须自出口之日起60天内,将出口收入全额以外汇汇入出口商在缅甸境内的银行账户。

《外汇管理法》第11章第38-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出口收入以外汇汇入其在国内的银行账户。" 违反该禁令者,根据该法第42(a)条,"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 因此,缅甸中央银行发布提醒,出口商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口收入汇回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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