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尽量中立简要的阐述这件因为小区停车位,两家人吵架,一方的家人死亡,而另一方被判赔14万多的案子,您也给个看法。

一方的主人公,李果,北大法律硕士,在2024年2月晚上的海南万宁,李果一家七口开车回到度假的小区,发现楼下的公共车位都满了,只剩下几个空位,但上面却被人放了锥筒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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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时,李果一家在停车位置,柳少军在2楼红点处,去世的吴莹在1楼红点处)

李果的家人上前和占用车位的二楼住户柳少军沟通,希望对方能让自己停一晚。柳少军认为这是他家门口,不能停车,要停停自己家门口去。

双方就这么隔着几米远争执,整个过程只有三五分钟,没有监控,也没有录音。

就在争执期间,柳少军的妻子59岁,吴莹,刚从一楼的屋里洗完澡出来。她裹着浴帘,探出头用方言说了几句什么。

李果一家说,他们没听懂,也没人搭理她。

突然,砰的一声,吴莹从屋里摔了出来,头朝外,后脑勺着地,当场流血。

李果第一时间打了120和110,而柳少军冲下楼,抱着妻子大喊“打人啦”。

警方后来做了DNA、痕迹、接触比对,结论就是:双方没有任何肢体接触。

法医鉴定显示,吴莹本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她的直接死因是摔倒造成的脑挫伤和颅内出血,情绪激动可能是诱因。

随后,柳少军把李果一家告上法庭,索赔122万。他认为,是李果一家的争吵“吓”到了自己的妻子,导致她摔倒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李果一家在与柳少军夫妇就停车位问题沟通未果后,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李果一家没有选择另行寻找车位,而是继续争吵,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吴莹情绪激动后摔倒死亡。

因此,争执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李果一方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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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果认为在判决中,一审法院刻意回避了事发车位是公共车位还是私人车位这一核心争议,未对柳少军夫妇是否霸占公共车位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

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李果一方认为对方私占公共车位不当,也应该采取“合理、适当、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例如先行寻找其他车位,或要求物业出面协调,而不是通过持续争执来激化矛盾。

二审中最具争议的一点是法院认为,柳少军夫妇均为60岁左右的老人,李果一方“应当预见老年人大多身患多种疾病,剧烈情绪波动可能诱发严重后果”。

同时指出,李果等人的行为属于“语言暴力等非法手段”,虽然不是导致吴莹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关于这一点同样被李果方强烈质疑,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在讲道理,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

所以二审法院(海南省一中院)驳回了李果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果对二审的结果也是不认同的,他的理由如下:

这件事本来就是因为公共车位被占用引起的,自己不是去别人家门口找事,而是在主张自己作为业主使用公共车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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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连“这些车位到底是不是公共车位、对方有没有私占”这个前提都不查清,那后面整个责任判断,基础就已经歪了。

其次,他不能接受没碰人也要被认定有因果关系,警方的侦查结果认定双方没有任何肢体接触。

为什么最后要认定我的行为和她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他看来,死者的死因是自己摔倒导致的外伤,而不是因为谁动手造成的。

还有,法院认为他们采取了“语言暴力等非法手段”。李果认为当时他们只是在讲道理、讲法律,并没有侮辱、谩骂、威胁,也没有过激言辞。

所以在没有监控、没有完整录音的情况下,两方各具一词,法院凭什么认定他们实施了“语言暴力”?

最后,法院的 “你们应当预见,老年人大多身患多种疾病,剧烈情绪波动可能诱发严重后果。”

因此,李果申请了再审。

如果你问我的看法,我个人不太认同。

争论的点有很多,就从车位的归属,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公共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说一下。

侵权责任最基本的逻辑,一般看四件事:

有没有行为;有没有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没有过错

两家之所以争吵,车位的使用。

案涉车位是小区公共车位。依法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遵循“先到先停”原则。

柳少军夫妇用锥筒长期霸占,本质上是侵犯全体业主共有权的违法行为。李果一家作为业主,要求使用空闲车位,是行使合法物权的正当行为。

如果没有柳少军违法在先(霸占车位),就不会有李果的理论在后(要求挪车)。

法院在判决中刻意回避了“车位归属”和“霸占行为”的违法性,这就好比只审判失窃人反抗小偷的过程,却对小偷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不予评价。

所以从过错及因果关系再次推演:

柳少军违法霸占(因) → 李果合法维权(果/新因) → 吴莹维护非法利益情绪激动(果) → 意外摔倒(终局)。

不应该是法院的:: 李果争执(因) → 吴莹死亡(果)。

吴莹的死亡,是在维护其丈夫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怎么能保护一个人在维护其非法利益时的情绪波动?

如果李果是因为要抢占柳少军自己私人的车位而争吵,那李果有过错;但李果是要拿回大家的车位,他的行为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再反推,如果柳少军在李果请求挪开锥筒时,主动配合,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