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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一起案件通报

详情如下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2日,正值森林防火期,当事人马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前往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某山上坟烧纸。用火过程中,燃烧的纸钱引燃周边荒草,引发火情。经现场勘测,过火面积共计0.3701公顷(约5.55亩),其中林地过火面积0.1226公顷(约1.84亩),未造成林木毁损。当事人发现火势蔓延后,主动进行了扑救。

该案件线索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3月2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一)调查取证

立案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现场勘验,固定了过火痕迹、位置坐标等关键证据,并由属地社区村干部现场见证。同时,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马某某及相关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违法线索认定报告,确认用火地点位于森林防火区内,用火行为未经审批。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查明了以下事实:

用火时间处于森林防火期内,用火地点位于森林防火区内;

当事人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用火行为引发荒草燃烧,过火面积较大,但当事人主动扑救,未造成林木毁损。

(二)法律适用

本案发生在2026年2月12日,适用《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年1月1日施行)进行处罚。

违反条款: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处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情节

参考《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当事人主动扑救,有效防止损失扩大;未造成林木毁损,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过火面积相对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马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严重的涉嫌犯罪触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规野外用火一旦引发森林火灾,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只要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引发火灾,就将面临刑事追诉。

对于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上述案例警示我们:违规用火不仅面临罚款,更可能失去人身自由。

来源:琅琊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