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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钟某,北京市朝阳区某出租房房东,将名下三套房屋分别出租给三名年轻女性,月租金各3500元。公安机关在一次扫黄行动中发现,该三名租客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遂以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称,钟某作为房东“不可能不知道”租客的卖淫行为,推定其具有容留的主观故意。钟某到案后坚称,自己与租客签订了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自己已履行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对租客的卖淫活动完全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出租房屋的过程、与租客的日常沟通情况、收取租金的方式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小区监控录像、钟某与租客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是否“明知”出租房内存在卖淫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予以容留。在案证据中,仅有卖淫人员的供述,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无法证实钟某明知出租屋内有卖淫活动。钟某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已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钟某每月收取的正常租金系市场价,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本案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具有‘主观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予以容留。本案中,在案证据仅有卖淫人员的供述,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无法证实钟某明知出租屋内有卖淫活动。侦查机关仅凭‘房东不可能不知道’的主观推断推定钟某明知,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钟某已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钟某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已履行了出租人合理的管理义务。钟某作为普通房东,不具备对承租人日常活动进行监控的义务和能力。

第三,钟某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钟某每月收取的租金为3500元,系市场正常租金,其从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提成或额外利益,不具备容留卖淫的牟利动机。

第四,钟某到案后始终稳定地否认犯罪,其陈述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无明显矛盾。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钟某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案例。在房东容留卖淫类案件中,证据审查是辩护的核心,“主观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房东不可能不知道”的主观推断就推定明知。北京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不知情,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办理涉黄案件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