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北京市某区市政管理处副主任,因辖区突发暴雨导致城市内涝,亟需调配应急物资进行抢险救灾,但单位常规审批流程耗时较长。陈某在情急之下,未经正式审批,擅自将单位账户中的12万元公款挪用于紧急采购抢险物资和支付应急人员工资。抢险工作结束后,陈某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并提交了完整的采购凭证和账目明细,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对此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确认该笔款项确系用于抢险救灾,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后因单位内部举报,监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陈某立案调查,后移送审查起诉。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要件。赵律师调取了暴雨灾害的气象记录、应急抢险工作方案、采购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陈某挪用的12万元全部用于抢险救灾的紧急公务,系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行为,而非“归个人使用”。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陈某的行为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归个人使用’,即公款最终用于行为人的个人目的。本案中,陈某挪用的12万元全部用于采购应急抢险物资和支付应急人员工资,款项直接用于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紧急公务,从未进入陈某个人账户或个人消费,不符合‘归个人使用’的法定情形。
第二,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或紧急处置行为,不具备犯罪故意。因暴雨导致城市内涝,属于突发自然灾害,陈某为保障公众安全而紧急调用公款,其主观上系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利。抢险工作结束后,陈某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交完整凭证,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对此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确认该笔款项确系用于抢险救灾,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陈某不具备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第三,陈某的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失。款项已全部用于抢险救灾,抢险工作圆满完成,未造成单位或国家财产损失。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气象记录、应急抢险方案、采购凭证、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紧急公务处置”与“归个人使用”的法律界限。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挪用的款项全部用于抢险救灾的紧急公务,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且单位已事后追认,陈某不具备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依法对陈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用于紧急公务且事后追认”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挪用公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归个人使用”,如果挪用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务用途,且事后获得单位追认,则不符合“归个人使用”的法定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款项全部用于公务,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北京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在定性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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