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宗教学、法和国家哲学是其庞杂体系中最具魅力的部分,这也是英美哲学因其自身理论局限和意识形态禁忌这内外两方面原因所不能消化处理的部分。大部分当代英美的(甚至部分德国的)黑格尔研究者都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放弃了这两个部分。所幸的是,我们并没有像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学家霍布豪斯一样从德国人扔下的炸弹的呼啸声中听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声音,可以不用考虑这些局限与禁忌,直面这些部分。
黑格尔的传记有许多,但是罗森茨威格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这一部《黑格尔与国家》(弗朗茨·罗森茨威格:《黑格尔与国家》,黄钰洲译,商务印书馆,2025年)属于其中非常重要和有特色的一部。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掌门人,专攻黑格尔哲学的霍耐特曾评价说:“这(《黑格尔与国家》——笔者注)是关于黑格尔政治事项发展最生动、周密而精确的研究之一。”(阿克塞尔·霍耐特:《时代的活体解剖:20世纪观念史肖像》,梁乐睿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2页)不过霍耐特也指出了这部书不被学界重视的原因,除了上述理论与政治上的局限与禁忌之外,主要是因为作者罗森茨威格的英年早逝,以及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放弃了自己之前所希冀的黑格尔式德意志国家方案,转向犹太思想(他更为后人所熟知的著作是《救赎之星》)。我们现在从故纸堆里翻出罗森茨威格这部书的目的显然并不只是为了哲学史的趣味而已,而是有更为现实的目的。
《黑格尔与国家》
作者:(德)弗朗茨·罗森茨威格
译者:黄钰洲
商务印书馆
2025年5月
黑格尔的哲学与十八世纪欧洲
罗森茨威格这部书主要处理了黑格尔国家和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这里有一个交织的双线的展开:第一,黑格尔所经历的德国(其实在黑格尔所处的时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以及当时欧洲的政治现实及其变化;第二,黑格尔个人政治思想的逐步成熟。黑格尔身处的时代正是欧洲和德国政治的剧变时期,各个新的民族国家开始形成,不仅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已经登上历史舞台,而且第四等级(无产阶级)也已经跃跃欲试。与这些新的政治事实相关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哲学开始涌现,而旧的政治体制与政治哲学已经开始不敷使用。罗森茨威格在这部书中以黑格尔个人经历与政治背景为线索,围绕黑格尔不同时期的文献(包括一些未刊的文稿与信件),透显和还原出黑格尔法和国家哲学概念与体系的形成。黑格尔并非很早就有《法哲学原理》这般表达出来的相对完备的法和国家哲学体系,而是随着自身所处的政治情势以及哲学体系的发展而逐步修正和完善自己的观点以走向《法哲学原理》的,这之中又交杂着黑格尔关于现实政治的一些外围参与和近距离观察和评论。诸如人们可以从宗教因素在黑格尔法和国家哲学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下降直到最后在《法哲学原理》中变为不甚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就可以看出黑格尔一直在调试和修正自己的理论体系。
在黑格尔所面对的欧洲现代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形成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个交织的双线的展开:第一,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第二,国家形成(state-building)。民族自古就有,但是围绕民族意识的建构则是早期现代欧洲的新事物。同理,新的国家建制也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和迅速生长。德国作为欧洲民族国家的后来者或迟到者,在后面的现实政治进程中新旧因素交杂,最后走向了极端。黑格尔正是在民族形成与国家形成这个大背景下思考的,我们需要承认黑格尔也有自身的时代局限性或者视野盲区,对黑格尔来说,他并没有像他的后人这样形成民族主义思想。黑格尔没有形成民族主义思想或许是因为代际问题,因为任何一个与歌德和维兰德同处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魏玛-耶拿的小公国而抱有世界主义精神的人,是无法理解后来兴起的那种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民族主义对当时一些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来说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最后导致反噬,而任何像黑格尔这样追求普遍性的人都不会将民族主义作为自身理论的基础。
黑格尔。
黑格尔在斯图加特、在图宾根、在(瑞士)伯尔尼、在法兰克福、在耶拿,都在作为政治的“介入的观察者”。这些德语世界的不同城市当时有着不同的政治现实和政治文化,黑格尔从这些差别中获益良多。直至在拿破仑率领法军进入耶拿,与“骑在马背上的世界精神”相遇之后,黑格尔才最终认识到关于现代世界的政治方案应该是如何的,或者说应该是如何提出的。罗森茨威格这部书分为上下两部分,而断裂正是发生在拿破仑这里。后来科耶夫在讲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时候,也将拿破仑作为现代世界的起点,因为正是法国大革命到拿破仑的这段现实历史作为一个开端揭示了现代世界的运作机理,同时宣告了旧世界的终结。黑格尔终其一生都在努力消化从法国大革命到拿破仑这段历史所展现的现代世界图景,用自己的工作致敬人类的自由,直到晚年在普鲁士首都柏林完成了自己最后一部著作《法哲学原理》。《法哲学原理》实现的不仅是之前黑格尔提出的无数概念的和解,而且也是黑格尔法和国家哲学朝向现实化的展开。《法哲学原理》是一个终点,也是一个新的起点。
《精神现象学(新校重排本)》
[德] 黑格尔 著
贺麟/ 王玖兴 译
世纪文景丨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年12月
黑格尔应该为
德国的历史悲剧负责吗?
与流俗之见认为黑格尔是反自由主义或反现代社会不同,黑格尔式的自由观是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相比更为具体和有内容的,以及更为符合现代社会状况的自由观,或者说是一种更为高级的自由观。在黑格尔意义上,自由的现实化是在现实中经历无数否定之后充分实现的、在作为伦理生活最后阶段的国家之中的具体普遍的自由,而非任何被天然给定的自由。黑格尔提出的这种关于自由的社会-历史属性的观点就和在他之前流行的自然法-社会契约论模式产生了差别。自然法-社会契约论是启蒙运动时期政治哲学的基本表现形态,但是黑格尔并没有落入窠臼。黑格尔对待自由的方式就是苏格拉底所谓的“没有反思的生活不值得过”的直接应用,因为精神在反思中不仅获得内容,同时也获得自由。正是在黑格尔的这种观点下,罗森茨威格才会指出:“它不愿承认任何‘未经思想认为正当’的东西,从而帮助精神获得自由,通过自由,精神在当下找到自己。”(弗朗茨·罗森茨威格:《黑格尔与国家》,第369页)
近现代德国政治现实的悲剧(梅尼克意义上的“德国的浩劫”)使得许多德国政治思想被污名化了,其中的一些积极的因素也被遮蔽了。在我们所身处的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作为资本的对立面出现,国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得到了重振,人们方才如梦初醒般地认识到被自由主义所要求的最低程度国家或守夜人国家之类的说法并不是什么人类政制的终极答案,甚至在目下语境下是非常有害的。福山提出的关于自由主义全面胜利的“历史的终结”成了一个笑话,现在的情况反倒应该是“自由主义的终结”。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认识到和指出了国家的重要性,以国家作为和社会经济生活(市民社会)相对的一极,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而且将国家作为意义所在之处,或者作为留存人类自由的场域。卢梭式的“人”与“公民”(或“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分深深影响着黑格尔。依照黑格尔的观点,人既是自在的,也是自为的。人的确是在市民社会中解决自己的各种“需要”,但是人的整全性乃是要在国家之中(参与政治活动)方才能够得到充分与完全的实现。黑格尔意义上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不仅具有极强的现实政治意义,而且具有极大的理论生发性,这个区分实则构成了后来哈贝马斯系统与生活世界、卢曼的系统与环境的区分的原型。
《法哲学原理》
作者: [德] 黑格尔
译者: 范扬 / 张企泰
版本:商务印书馆
2017年5月
18世纪末的两场革命——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独立战争以及之后的制宪过程)——及其不同走向对现代世界的形成而言都非常重要。需要坦率承认的是,美国的政治状况并未完全进入黑格尔的视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确没有像托克维尔在同一时代稍晚一些写就的《论美国的民主》一般重视现代民主制度,所以韦尔默才会生动地描绘:“黑格尔的密涅瓦的猫头鹰起飞得稍稍早了一些”(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应奇、罗亚玲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200页)。虽然黑格尔没有对现代民主制度的直接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追求“所有人的自由”的法和国家哲学不能生发出一种合宜的民主制度,毕竟“即使在其理想化的形式中,普鲁士的君主制显然并不是欧洲历史的定论”(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00页)。经过后来青年黑格尔派、马克思到哈贝马斯和霍耐特等人的工作所证明的,人们可以发现黑格尔的法和国家哲学不仅可以生发出一种民主制度,而且生发出的是和简单计数式民主有本质差别的激进民主、真正民主或商谈民主。
黑格尔与他的德国学生们。德国艺术史家F. T. Kugler绘制该草图于1828年。
德意志的“特殊道路”
黑格尔与德国历史学派的创始人兰克,以及和兰克持有相近立场的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等柏林大学的同事们理论观点并不相同,私人关系也并不和睦,只是根据外在的看法,他们的观点经常被一起并置。罗森茨威格这部著作《黑格尔与国家》是题献给他的导师梅尼克的,这部书的写作正是缘起梅尼克在《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中关于黑格尔的论述。梅尼克是德国历史学派最后一位大师级的人物,他承继了兰克以来这个学派的传统,尝试在文化国家与权力国家两个维度上论证国家。梅尼克并未如特赖奇克这样完全倒向权力国家,也没有像西奥多·蒙森这样与俾斯麦帝国保持足够的距离,但是他依旧遵循这个学派的传统赋予德意志国家以特殊性。德国人在德意志第二帝国之前一直缺乏一个强国家作为自我指涉的中心,所以国家一直是相关理论的焦点。
那么,黑格尔的国家观对梅尼克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研究对象和切入点。罗森茨威格也指出:“从黑格尔的基础出发,这里也达到了一个国家和文化可以相遇的点。”(弗朗茨·罗森茨威格:《黑格尔与国家》,第408页)权力国家和文化国家的争论贯穿整个德意志近现代史,而结果只不过是表现为“政治绝望的文化”与“文化绝望的政治”二者的不断交替。黑格尔意义上的国家当然是权力国家与文化国家的统一,但是黑格尔也当然会否定德国所谓的“特殊道路”(Sonderweg),而认为特殊性必须与普遍性达到统一。黑格尔并不会认为从“是其所是”中可以得出什么正当性,而是要在对“是”进行批判性的检审之后才有可能接受或拒绝。黑格尔所谓的伦理生活并非俗成的,而是后俗成的,从他经常提及的苏格拉底和安戈提涅等古代希腊典故中就可以看到伦理生活是存在内在矛盾并以这种内在矛盾作为动力以从俗成演进为后俗成的。俾斯麦帝国以及相关思想家们陷入了“特殊神宠论”一般的魔怔之中,不加反思地接受德国的历史与现实,那最后只能导向一场悲剧。将黑格尔的思想与兰克或萨维尼这些人并置,那是对他的严重误读。罗森茨威格并非完全同意和接受梅尼克所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的观点,他写作此书的目的乃是通过黑格尔来批判性地看待与改造德意志第二帝国,只是这个想法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无望胜利而变得不再可能。
权力国家是成问题的,而文化国家也并非全然没有问题。与韦伯交好的德国政治家瑙曼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坦言,“文化”(Kultur)是在德国政治中最成问题的概念,哈贝马斯现在仍然在警惕和抵制作为一种特殊性的文化概念,而勒佩尼斯有本书的名字就叫作《德国历史中的文化诱惑》。拒绝“文化做成的政治”并不意味着拒绝“政治做成的文化”。实现一种普遍性政治哲学的方式并不一定是追求“薄的”形式主义而非“厚的”实质主义,只要这种实质性的价值不是直接接受而是经过批判性检审的。黑格尔的法和国家哲学讲求的正是一种“具体普遍性”而非“抽象普遍性”,所以我们就此理解黑格尔并不会全然接受所谓的德意志历史或文化,而将保持对其的冷峻的审视。
黑格尔与中国
2018年夏天,托师弟王宏健邀约,我从柏林穿过大半个德国赶赴弗莱堡。我是在弗莱堡第一次遇见这部书的译者黄钰洲的,他那时候还是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在读的博士生。一晃好多年,见面不多,但我们经常交流。他这些年做出了许多重要的工作,从广度与深度上都大大拓展了中文世界的黑格尔法和国家哲学研究。当我在读这部书的时候,还总是会回想起清华大学韩立新教授同年夏天在柏林的讲座中关于日耳曼式国家的积极论述。
就像霍耐特所说的,“当今只有少数声音明确表达了这样的意图,即根据其国家概念去重估黑格尔政治哲学,并让它再次具有现实意义。”(阿克塞尔·霍耐特:《时代的活体解剖:20世纪观念史肖像》,第3页)而“到最后,罗森茨威格对黑格尔思想传记的着眼点不再是国家概念,而是所有对其现代世界政治想象(Vorstellung)的有益之物。”(阿克塞尔·霍耐特:《时代的活体解剖:20世纪观念史肖像》,第4页)我今天才充分认识到韩立新教授七年多之前的讲座的深意。或许我们国家才是黑格尔意义上世界历史的实现,因为只有我们有意愿而且有能力正视与珍视黑格尔的法和国家哲学。那么,罗森茨威格这部《黑格尔与国家》在其出版一个世纪后翻译为中文,也将在世界历史中获得其应有的地位。
作者/李哲罕
编辑/李永博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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