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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碰到车,人也不是自己撞的,只是在高速停车帮人报警,最后竟要为1死3伤担次责?

对于吉林的徐先生来说,他无论如何都没想到,自己一时心软做的好事,最后却让自己担上了次责,搞不好要赔不少钱。

这件事一出,就在网上引发了很大争议!

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直言难道以后再看到有人出了事,为了不惹麻烦,就只能袖手旁观吗?

事发在吉林延长高速上,徐先生驾车行驶途中,看到一辆别克轿车发生单方碰撞,4个人在应急车道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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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当时也没多想,立即把车开进应急车道,开启双闪警示灯,下车协助他们报警求助 。

那时候的他,满脑子都是想帮忙,其它的事情也就没注意。

可谁也没有料到,短短十几分钟后,后方一辆轿车飞速驶来,追尾别克车后失控旋转,狠狠撞向应急车道里的4人,最终酿成1死3伤的悲剧。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承担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个结果让徐先生彻底懵了,他不理解,为什么就是下车帮个忙,自己的车又没撞人,凭什么要担责?

相信很多网友都跟徐先生一样,心里满是疑问?

一边是见义勇为的好心,一边是责任认定的无情,难道说这就是善良该付出的代价?

交警部门给出的定责依据是:

主责是后方肇事司机姚某,他驾驶车辆时,没有按规范安全驾驶,当时车速高达111公里每小时,碰撞前4秒才开始急刹、方向盘多次频繁调整,最终失控撞上应急车道,是引发事故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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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承担次要责任的有两方。

一是别克车主林某某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警告标志;
二就是徐先生,他在高速上停车后,同样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按照交规,在高速路上停车,哪怕是应急车道,也必须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三角警示牌。

对于网上的质疑,交警部门回应称,认定书是经过多次勘查、取证、商议得出的,流程严谨,并非随意判定。

可即便如此,也很难消除部分网友心里的不满。

徐先生本意是做好事,没有半点恶意,却要为这场意外担责,代价未免有些过大了。

有网友提出疑问:徐先生的违规,和这场1死3伤的悲剧,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对徐先生只处罚不担责才更合理

徐先生没按规定放警示牌,确实违法了,但这和二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就算他放了警示牌,姚某该撞还是会撞。

而且从媒体的表述来看,别克车第一次事故后横在路中间,占据了超车道和行车道,并未停放在应急车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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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事故发生和徐先生的车并无关联,交警可以对他的违法行为单独处罚,但不应该让他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个说法,也符合大家对“好人不该背锅”的朴素认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徐先生担次责,符合法律逻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警认定责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

这里的“作用”,本质上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事故及损害结果还会发生吗?

原本的现场是:别克车单方事故后,4名人员在应急车道等待救援,核心风险是别克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而徐先生的行为,则是新增了一个“违法停车+未设警示标志”的风险来源。

虽然他的车没有被撞,但违法停车占据应急车道、未设警示牌的行为,直接增加了现场的风险等级。

相当于是把原本单一的风险,变成了两个并行且叠加的风险点。

高速上车速高达100公里/小时以上,驾驶员的反应时间以秒计算。

徐先生未设警示牌,意味着姚某无法提前150米外发现应急车道内的异常情况,避险时间被大幅压缩。

尽管姚某自身操作有误,但徐先生的过错行为,实际上提高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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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在高速应急车道停车协助救援,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这是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认定的“过错”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哪怕他是好心救人,也不能免除他的违法过错责任。

法律不会因为“动机善良”就否定行为的违法性,也不会因为初衷是帮人就减轻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

况且,这个认定也充分考虑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徐先生的过错程度明显轻于姚某,跟别克车一方同样承担次要责任,还是合理的 。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徐先生的善意就被否定了。

法律可以要求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也可以在赔偿比例上,酌情考虑其救人初衷,给予一定的从轻或减轻 。

但问题的关键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我们不能因为“好人”的身份,就忽略了法律规定;也不能因为“担责”,就否定好人的价值。

目前,徐先生已经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想要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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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件事,也确实戳中了很多普通人的痛点:

我们从小被教育要乐于助人,可真到了危急时刻,做好事的风险,谁来承担?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是不想惹麻烦躲开,还是冒着风险伸援手?

说实话,小编不是否定徐先生的爱心,在二次事故之前,4名当事人难道连报警都做不到吗?

不是专业救援人员, 其实并不建议在高速公路这种危险的地方贸然停车施救。

更何况徐先生还是倒车返回。

这当然也给我们都提了一个醒,助人也不要忽略守规则,不然代价太大反而让爱心面临尴尬。

欢迎在评论区说说,要是你遇到这事,你会怎么做?你觉得徐先生该担责吗?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新黄河(2026-04-04 18:06发布)男子高速停车救人发生二次事故,致1死3伤,被定次责!交警事故认定: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