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法治时报披露的一起案例——
#结婚登记当日得知女友患精神分裂#【#得知女友精神分裂诉退5.8万彩礼#,法院支持:双方已达成解除婚约的合意】4月5日,据法治时报:杨某与被告吴某曼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及家人于2025年4月19日协商结婚事宜,杨某当场交付彩礼58000元,并签订婚约书,约定同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当日,杨某被告知吴某曼患有精神分裂症,结婚需监护人陪同并同意。杨某认为吴某曼隐瞒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以结婚为目的收受的彩礼应予退还,遂与吴某曼一家协商退款事宜。
但吴某曼一家以彩礼已用于购买金饰、电动车为由拒绝全额退还,杨某无奈诉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万宁法院审理认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行为系解除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吴某曼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或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已达成解除婚约的合意。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原告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已成就,且被告吴某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卿、吴某曼、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某返还彩礼58000元。
这样一则“结婚登记当日得知女友患精神分裂,法院判决全额退还5.8万彩礼”的新闻冲上热搜后,相关评论区纷纷震惊和叫好。
讲真,在彩礼纠纷案判决屡屡令人摇头叹息的当下,能看到这样一份“全额退还”的判决,确实让人眼前一亮——不是因为判决有多特殊,而是因为它做了本就应该做的事。
案子本身并不复杂:2025.4.19,杨某与吴某曼在家人见证下谈婚论嫁,杨某付了5万8彩礼,双方签了婚约书,约定5月16日领证。领证当天,戏剧性一幕发生了——杨某被告知,吴某曼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监护人同意才能结婚。
这不就是典型的临门一脚却发现球门没了?更让人无奈的是,事发后吴某曼一家以“彩礼已花完”为由拒绝全额退还。
万幸的是,和海南万宁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没让人失望——要求三被告十日内全额返还5.8万元彩礼。判决理由清晰有力:双方既未登记结婚,也未按习俗举办婚礼,婚约解除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自然失效。
说句实话,看到“全额返还”的结果,我跟很多人一样,第一反应是震惊。毕竟在司法实践中,这确实不多见。也不知道从何时起,彩礼纠纷已然形成了某种“潜规则”,就是即使女方有明显过错、即使婚没结成,法院也往往判决“部分返还”,美其名曰“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说什么都行。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各种令人费解的判决。比如恋爱多年分手,彩礼打折返还;隐瞒重大疾病,彩礼打折返还;甚至因为女方过错而导致分手,彩礼还是打折返还……打折,似乎成了处理彩礼纠纷的“标准动作”。
在这种背景下,万宁法院的这份判决,就像一股清流——该是谁的就是谁的,错了就是错了,法律不该和稀泥。
如此解气的判决,其可贵之处,就在于它守住了几条底线。一方面是诚信底线。《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精神分裂症显然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刻意隐瞒已然构成欺诈。如果连这种明显过错都能在财产上获得“照顾”,那法律的指引作用何在呢?
另一方面是守住了公平底线。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付彩礼,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隐瞒病情。如果这种情况下还要“打折”返还,无异于让无过错方为过错方的错误买单,这公平吗?
还有就是守住了法律尊严。彩礼的本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落空,赠与失效,这本就是清晰的法律逻辑。但如果总以“女方弱势”、“钱已花完”等为由大打折扣,那法律本身就会变得模糊不清、难以预测。
对比之前“女子隐瞒尿毒症,判决返还70%彩礼”的案例——
【#女子瞒重病订婚向男友索600万治病#】#相亲2天订婚发现女方患尿毒症# 4月1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年1月5日,男子周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女生张某某。双方于2025年1月7日(农历腊月初八)订立婚约,原告按照当地习俗向被告给付了彩礼款188000元、三金及车款50000元,共计238000元。随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得知被告患有尿毒症等疾病,被告要求原告贷款600万元治病。同年4月21日,原告找被告协商退还彩礼,被告让原告去起诉。原告称想跟被告好聚好散,被告称那是不可能的事。
2025年4月22日,被告因昏迷入院治疗,经太康县人民医院诊为1.I型糖尿病性低血糖昏迷、2.I型糖尿病性肾病、3.I型糖尿病性伴多个并发症、4.I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5.I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6.I型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7.高血压病3级、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当天出院后,原告多次微信联系被告均被拒收,并将原告拉黑,至今未见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款166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能看到两种不同的司法逻辑。尿毒症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等因素,做出了酌情返还的决定。这当然有其考量,但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就是当法律过分强调所谓“平衡”,就已经模糊了是非。
万宁案的判决则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原则性问题上,法律不应妥协。特别是,当一方通过隐瞒重大疾病的方式“骗婚”,这种行为本身已触碰法律和道德红线。如果连这种情况都不能“全退”,那无异于变相鼓励“先上车后补票”——反正最坏结果也不过是退部分钱,何不赌一把呢?
总的来说,万宁这份判决引发如此大的共鸣,反映的其实是公众对“确定性”的渴望。在一个彩礼纠纷往往“和稀泥”的司法环境下,人们太需要看到清晰的规则、明确的对错、不妥协的态度。
我们为这份判决叫好,一方面是为“诚信者不受损,失信者不得利”的朴素正义,另一方面也是为法院不因“弱势”标签而模糊是非的勇气。
婚姻是神圣的,因为它关乎一个人最根本的选择权。当疾病被刻意隐瞒,这种选择权就被剥夺了。法律的作用,就是把这被剥夺的权利,连同被拿走的财产,一并还回去。
最后我想说的是一份本该平常的判决,却因为足够“正常”而成了新闻,这本身就值得深思。毕竟在彩礼纠纷中,我们已见过太多“和稀泥”式的判决,见过太多“谁闹谁有理”的无奈,也见过太多“花钱买教训”的荒唐。
我以前经常说油门踩死,但偶尔踩一下刹车也是乐见的。如果这样的判决不再是“新闻”,而是成为“常态”的话,或许并不至于非得狂飙加速到底。当然,按照这种稀缺程度,只怕没什么阻挡作用,最终还是一骑绝尘,到时候历史共业一起承担就是了,双输好过单赢。
(全文完)
关注小号防失联
为了保持正常接收推文
还望大家能够将“少爷写春秋”设为星标
并多多点亮右下角“在看”
拜托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