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万木桥
一桩标的两万多元的民事纠纷案件,至今开庭进行了三次,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该案的原告方为河南南阳市下辖的内乡县鸿福农牧有限公司,被告是上市公司牧原股份,案由是后者销售生猪未依法检疫。
这起案件标的虽小,但却牵涉所有爱吃猪肉的中国人。
猪肉是中国人的基本口粮,生猪检疫是保障猪肉品质、保护百姓健康的法定强制措施。逃避检疫必然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隐患,致使病患危机。病猪危害健康不可食,否则国家就不会立法强制检疫了。
一、诉讼焦点(案号:(2026)豫1325民初104号,以下称本案)
原告鸿福农牧诉称被告牧原股份销售本案《生猪购销合同》约定的生猪时没有依法检疫、没有提供法定检疫证明,应当承担法定责任。本案焦点是:牧原股份向鸿福农牧出售生猪时是否依法检疫,是否提供了法定检疫证明。
本案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已经开庭3次。
二、原告鸿福农牧主要证据
除了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生猪购销合同》等证据外,鸿福农牧申请法院向政府主管部门调取牧原股份出售生猪时的检疫档案,是否依法检疫、检疫内容是什么,该档案一看便知。该档案是查验牧原股份是否依法检疫的关键证据,牧原股份极力阻止,本案已经开庭3次了,该检疫档案尚未调取。
三、被告牧原股份主要证据
法律规定生猪销售检疫责任为销售方,牧原股份承认是本案《生猪购销合同》的销售方,但其并没有提供其出售生猪时任何法定的检疫证明,而是强调其养猪场符合养猪防疫条件,养猪场是否符合防疫条件与生猪销售时是否依法检疫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没有关联性。
牧原股份表示,该公司及子公司在过去的多年合作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但不依法检疫的行为明显违背《畜牧法》及《河南省畜牧条例》等法规,任何交易习惯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牧原股份还提供了一份河南省内乡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乡二十四场出售商品猪检疫情况说明》,该证言所称生猪类型与本案《生猪购销合同》项下的生猪类型等实际情况完全不同、与本案生猪类型应有的法定检疫完全不符。该证言明显违反《畜牧法》及《河南省畜牧条例》等法规,该证言明显为违背事实的伪证。
原告鸿福农牧要求出具该证言的单位负责人出庭接受质询,但被告牧原股份极力阻止,该负责人尚未到庭接受质询。
图源:AI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本案标的仅2万多元,金额虽小,但事关百姓健康,已然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更严重的是,本案并不是未依法检疫的孤例,而是持续多年的一贯做法,民生无小事,本案已是良知之争、百姓健康之争。
艰难历经4个月本案终得立案,又开庭3次,鸿福农牧申请外调的关键证据尚未调取、牧原股份的证人尚未到庭接受质询,本案的审理与影响,我们持续跟踪,任何损害百姓健康的行为都应该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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