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气代煤”工程作为重要工程,在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而在河北省肃宁县窝北镇杏园村“气代煤”项目中,施工方腾冲市鑫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源公司”)完成施工近八年后,称仍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其历经法院审理、检察监督等多重程序,维权之路仍在曲折推进。

2017年,肃宁县农村“气代煤”工程全面开展,窝北镇杏园村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工程项目被纳入其中。据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生所述,该工程由肃宁县某华燃气有限公司发包给山东某益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益安装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肃宁县某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某挂靠于该劳务公司后,将窝北镇杏园村入户安装工程转包给鑫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鑫源公司与郭某签订《燃气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入户安装单价为2300元/户,过空预留户单价为800元/户,材料费由甲方(郭某)承担,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鑫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2018年9月完成全部工程,并于同年10月8日通气点火并正式交付使用。工程合格交付后,郭某方却“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约定部分 图一 (代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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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部分 图一 (代表人提供)

鑫源公司方面表示,根据村委会证明及施工明细,其实际完成入户安装95户、预留户448户,另有地埋管等增项工程,按合同约定计算,总工程款应为63万余元。施工期间,某港公司代表人张某支付鑫源公司代表人杨先生5万余元、郭某支付案外人杨某国十万余元,剩余47万余元(含利息等相关主张,合计金额48万余元)未及时支付。鑫源公司代表杨先生称,其就欠款事宜多次向郭某催要偿付,郭某以“总包未结算”为由拖延支付。而该笔款项的长期拖欠对鑫源公司的民工工资支付及正常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

工程结算单 图二 (代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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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 图二 (代表人提供)

2020年,鑫源公司向肃宁县法院提起诉讼,向郭某索要剩余工程款。代表人杨先生认为,该案审理过程中,案由定性、证据采信、表见代理认定等方面均存在部分争议。

案由定性上,鑫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为燃气管道专业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一法院审理的“同镇同类不同村”气化工程均以此案由认定。而审理中,依照此前签订协议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鑫源公司代表人认为,该定性在后续审理程序中均未得到纠正,直接导致后续责任主体认定与法条适用存在偏差,进而影响欠款金额的核算与支付,变相助力了郭某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而司法部门方面,亦未就案由定性及当事人追加事宜公开作出说明。

审理期间,鑫源公司提交了加盖地方村部门公章的安装明细表、预留户明细等证据,拟证实其实际施工量及对应工程款金额,但审理过程中以“缺少负责人签名”为由,未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积极确认,导致鑫源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缺乏有效司法认定支撑。

地方证明 图三 (代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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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证明 图三 (代表人提供)

而有反映称,郭某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单》,该结算单无落款日期、无鑫源公司盖章,仅有案外人杨某国(杨先生之子)签字。杨先生认为,杨某国并非公司股东、员工,亦无公司授权,其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主体;同时,该结算单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内容差异,入户单价被变更为1800元/户,较合同约定少算32700元,预留户少计5户,少算4000元,且合同约定应由甲方(郭某)承担的材料费31万余元在结算时被扣除,偏离合同约定,核算的工程款金额与实际应付金额差距较大,合同结算真实性存在争议。

争议结算单 图四 (代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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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结算单 图四 (代表人提供)

此外,对郭某提交的《完工退场承诺书》、《工资结清证明》等证明,鑫源公司亦提出质疑。其中,《完工退场承诺书》被指系郭某个人承诺,与公司无关。而《工资结清证明》仅涉及案外人杨某国个人所承接合同外劳务项目工程的工资,也与公司方无直接关联。

争议退场承诺书 图五 (代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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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退场承诺书 图五 (代表人提供)

针对案外人杨某国在《工程竣工结算单》上的签字效力,双方存在明显分歧。鑫源公司明确表示,杨某国仅为案涉工程中的普通工人,非公司授权的结算代理人,亦无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书,其签字行为不能约束公司。

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杨某国与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生的父子关系,以及杨某国参与合同外部分工程施工的事实,认定杨某国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鑫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需满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核心要件,郭某知晓合同相对方为鑫源公司,却未与公司直接对接,与无授权的杨某国进行结算,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认定条件。

2023年11月9日,鑫源公司向沧州市检察部门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并提交《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新证据,该报告的审核结论明确案涉工程款为576900元,进一步证实欠款事实。而沧州市检察部门经审查,未采纳鑫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亦未支持其关于案件程序、证据采信方面的争议理由,最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鑫源公司通过检察监督追回欠款的希望再次落空。

相关核算报告 图六 (代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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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核算报告 图六 (代表人提供)

鑫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11月6日向河北省检察部门申请复查,请求撤销沧州市检察部门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提出抗诉并监督案件再审。

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生表示,其希望地方相关部门尽快查明相应工程款事实,纠清案件争议点,落实各方责任,早日结清拖欠八年的48万余元工程款,保障施工方及民工的合理权益。为这场持续八年的工程欠款纠纷,及时给出一份公平、公正、合理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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