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正文
和谐家园 共治共享
——物业·业委会·业主权责清单
第一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 履职尽责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专业化服务主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围绕小区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开展全流程管理服务,是小区日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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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权利
•依规按约收费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业主逾期未缴费的,可依法催告、诉讼或申请仲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违法方式催缴。
•管理权与制止权: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对小区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装修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
•合同履约保障权:要求业主、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配合物业服务工作;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结清相关服务费用。
•资料交接与查验权:承接物业时,有权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收完整物业资料;服务期满退出时,依法办理交接手续。
核心义务
•基础服务义务: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小区共有部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做好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工作。
•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做好安防、消防、应急处置等工作,配备合规安保人员,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公开公示义务:定期公示服务事项、人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共收益等信息,主动接受业主和业委会监督。
•合规履约义务: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转包全部物业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公共用房用途。
•配合协助义务:配合业委会、业主大会工作,及时反馈服务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严禁行为红线
•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限制门禁、停用电梯等违法方式催缴物业费。
•严禁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公共用房、公共设施的规划用途。
•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小区道路、场地,侵占业主公共区域与公共收益。
•严禁擅自转包全部物业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额外费用。
•严禁隐瞒、篡改物业收支、公共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
•严禁对小区违规装修、违建、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放任不管、推诿扯皮。
第二部分
业主大会:权力机构 民主决策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作为业主自治机构中的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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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权利
•议事决策权: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小区公共管理、服务、经营等重大事项。
•资金管控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审议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物业费调整、大额维修改造等资金方案。
•监督罢免权: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委会履职情况,依法撤销业委会作出的违法违规、损害业主利益的决定。
•规则制定权: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方式、服务标准、收费方案等核心规则,审议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核心条款。
•资产处置权:决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使用、改造及处置方式,维护业主共有资产权益。
核心义务
•依法决策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议事规则召开会议、表决事项,决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主公开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会议召开、表决过程、决议结果全程公开透明,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决议执行义务:督促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执行业主大会合法有效决议,维护决议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权益维护义务:兼顾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不得偏袒少数业主利益,妥善协调业主之间的物业纠纷,营造和谐共治氛围。
•合规备案义务:依法完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备案手续,配合街道、社区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严禁行为红线
•严禁违反议事规则、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虚假表决,严禁操纵投票、伪造表决结果。
•严禁作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决策。
•严禁擅自挪用、侵占、私分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资金。
•严禁以业主大会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对外担保、借贷等与物业管理无关的行为。
•严禁压制业主合理诉求、剥夺业主表决权和监督权,严禁拒绝公开会议决议与财务信息。
•严禁擅自改变小区规划用途、违规处置共有资产,严禁纵容小区违建、破坏公共利益等行为。
第三部分
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 监督桥梁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利益,不具备独立经营决策权,严禁越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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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权利
•召集主持权: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提议时),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签约监督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并协助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落实服务承诺。
•知情建议权:查阅小区公共收支、物业档案、维修资金使用等资料,对小区管理、服务提升提出建议。
•维权协调权: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规约监督权:监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实施,督促业主履行缴费等义务。
核心义务
•依法履职义务: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挪用公共资金。
•公开透明义务: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经费使用、决议事项等信息,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不得隐瞒关键信息。
•公正中立义务:代表全体业主利益,不偏袒个别业主、不谋取私利,委员不得利用职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备案配合义务:选举产生后依法备案,配合街道、社区及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接受指导监督。
•交接协助义务:协助物业公司承接、查验物业,合同终止时督促做好资料、资产交接工作。
严禁行为红线
•严禁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或处置小区公共资产。
•严禁侵占、挪用、私分小区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及业主共有财物。
•严禁弄虚作假、隐瞒决策信息、拒绝或拖延公示工作台账与经费收支。
•严禁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利益输送。
•严禁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严禁从事经营性活动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严禁偏袒个别业主、打压不同意见,拒绝接受业主质询与街道社区监督。
第四部分
业主:小区主人 权责对等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核心主体,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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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权利
•服务享受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要求提升服务质量、整改问题。
•参与表决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监督业委会工作。
•知情监督权:查阅小区公共收益、物业费收支(酬金制)、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监督物业公司、业委会履职情况。
•建议提议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小区管理的合理建议。
•合法维权权: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整改、赔偿,或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
核心义务
•按时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
•遵规守约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执行决议义务: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作出的合法决议,配合小区管理、装修管控、维修改造等工作。
•合规使用义务:规范使用房屋专有部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共区域,不得违规装修、改变房屋用途。
•配合协作义务:配合物业公司、业委会开展工作,转让、出租房屋时及时告知物业,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严禁行为红线
•严禁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严禁违规拆改墙体、改动燃气/消防管线。
•严禁擅自搭建违建、占用楼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严禁违规装修、改变房屋规划用途,严禁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私搭乱建。
•严禁拒缴、拖欠物业费及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缴费义务。
•严禁高空抛物、噪音扰民、乱排污水、违规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逃生通道。
•严禁违规饲养宠物、私拉电线充电,严禁破坏小区绿化、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
•严禁阻挠、干扰物业、业委会正常履职,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合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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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同心共治美好家园
物业服务企业用心服务、业主委员会秉公履职、广大业主遵规守约,三方各司其职、互相理解、互相监督,才能打造秩序井然、环境优美、邻里和睦的幸福小区。
总编/杨锐
责 编/张 云龙
值班编辑/孔 德云
编排 /邱少瑞
资料来源/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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