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4年9月5日,乔某某因白血病在甲医院就诊,住院期间乔某某积极配合治疗,但主治医师极不负责任,在乔某某出现反复高烧、持续腹泻、身体乏力疼痛、四肢颤抖等症状加剧的情况下,未及时认识到病情的严重性,未按医疗常规及时抢救;

在家属反复催促下,才于4月12日晚对乔某某进行处理,且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一再延误诊断治疗,当医生意识到病情严重性时,乔某某已深度昏迷,呼之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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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甲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没有对乔某某的病情进行准确分析判断,未及时根据情况变化采取适当治疗方案,延误治疗时机,导致乔某某病情持续恶化最终死亡。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甲医院赔偿某某民、某某波、某某梅、某某英损失469926.768元。

三、被告甲医院辩称

在诊疗过程中判断乔某某为急性髓系白血病正确,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时机得当,符合医学规范。甲医院的过错主要在于术后预防,但实际上术后所造成的中枢神经系统等并发症是医学上无法完全避免的,即使没有医疗过错,造成乔某某死亡的后果仍有较大可能性。

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没有及时输入血小板,而甲医院约了血小板,但全国血源紧张,没有适合乔某某能用的血小板。某某民、某某波、某某梅、某某英要求甲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不应支持,甲医院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四、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约为16%-44%。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送鉴病历材料,患者的异常髓系原始细胞占有核细胞20.7%,符合AML表型WHO2016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外周血或骨髓原始细胞≥20%等条件,医方诊断患者为急性髓系白血病正确。

2.2025年3月12日到4月1日,患者以乏力7月余,确诊急性髓系白血病6月到医方血液内科二病区住院治疗。4月3日8时50分患者发热,炎症指标极高,且血压低,给予头孢哌酮舒巴坦抗感染治疗,给予去甲肾上腺素升压治疗等。病历材料说明医方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多次进行细菌培养检查,调整抗菌素治疗等符合医学规范。

3.患者在移植前曾腹泻,医方给予抗感染、对症治疗后腹泻缓解,患者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伴肥大细胞增多,经化疗后AML-ETO未转阴,2025年4月2日中性粒细胞绝对值4.99×10^9/L、PLT107×10^9/L等符合完全缓解期。患者为化疗4疗程后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医方提出移植时机得当,但移植前患者炎症指标高,存在一定的移植风险。

4.2025年4月3日、4月4日,患者于心电监护下回输供者某某波造血干细胞悬液,输注前给予抗过敏治疗,输注后给予0.9%氯化钠冲管,输注过程中顺利,无明显皮疹、胸闷等不适症状。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乔某某以“乏力7月余、确诊急性髓系白血病6月”为主诉到甲医院血液内科二病区住院治疗,结合检查检验,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住院治疗期间多次进行细菌培养检查,调整抗菌素治疗,乔某某在移植前曾腹泻,甲医院给予抗感染、对症治疗后腹泻缓解;

在进行化疗后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乔某某下肢有出血点,出现反复发热,伴腹泻的移植后并发症,甲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并给予加强抗感染治疗,但效果不佳,此后乔某某诉轻微头痛、全身皮肤散在出血点、淤点、口腔散在出血点、恶心、乏力,四肢抖动、震颤加重。

同年4月13日乔某某意识模糊、对光反射消失、意识丧失、血压测不出、氧饱和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家属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后办理出院手续。

乔某某由于急性髓系白血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中枢神经系统早期并发症的发生、发展导致脑干功能衰竭死亡,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急性髓系白血病疾病本身的特点以及合并腹泻、败血症、糖尿病等自身健康状况等因素造成。

甲医院在预防性输注血小板治疗方面的不及时等注意不够的医疗行为,在乔某某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中枢神经系统早期并发症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没有及时防止血小板较少等而加大了乔某某中枢神经系统脑出血的风险因素。

参考上述鉴定意见,综合考虑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乔某某自身疾病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并结合诊疗风险、医疗诊治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及甲医院的医疗水平等因素,酌定甲医院在30%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计赔较为适宜。

七、法院判决

2025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赔偿307156.4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