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MABQGXP07N

住所: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东环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

2026年1月8日,根据江陵县住建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及用户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东环路13号的当事人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及用户用气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12月共销售气瓶数量18628瓶,其中已开展安检数据为14335瓶,未做安检的数据为4293瓶,对燃气用户的安检完成率为77%,送气人员未对所有销售气瓶开展入户安检工作。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向秋嫂餐馆、兄弟私房菜和老江屋里土菜馆3家在同一空间内使用多种气源的餐饮商户供气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该公司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2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质量,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但当事人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检完成率不足80%,未做到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安全,同时向同一空间内使用多种气源的餐饮商户供气,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且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上列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贰份共肆页;证明当事人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行为。

2.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肆页;证明当事人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法人刘林现场认可所查线索属实,有违规行为。

3.《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贰份共贰页;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认可。

4.现场照片贰份共陆张;证明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向秋嫂餐馆、兄弟私房菜和老江屋里土菜馆3家同一空间内使用多种气源的餐饮商户供气行为。

5.《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贰份共捌页;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法人刘林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行为予以承认。

6.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林身份证复印件,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企业安检数据表贰份共拾肆页;证明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企业系统平台导出数据贰份共拾陆页;证明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企业系统平台截图贰份共贰张;证明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0.餐饮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记录表贰份共陆页;证明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向秋嫂餐馆、兄弟私房菜和老江屋里土菜馆3家同一空间内使用多种气源的餐饮商户供气行为。

2026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湖北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建告字(2026)第01号);2026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江建听字(2026)第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局提交了《放弃听证承诺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或者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3之规定,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一档(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第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3的裁量基准,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一档(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第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2.对江陵县东来燃气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合计共罚款40000元。

信息来源: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湖北省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建决字〔2026】第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