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竟然发现知名律师陈长奋、陈莹在庭审上对关键事实故意撒谎。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两百多万元,2023年打过一次清算官司,结果白白花了几万元,一分钱都追不回来。我气愤不过,辞职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三亚路益公司的投资款中,有近40万元在2019年初直接从柜员机取走下落不明。不用说,这些钱被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现金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去取现金出来。
于是,我做王XX的诉讼代理人,起诉要求于XX返还这些被他侵占的资金。于XX不敢出庭,全权委托陈长奋律师和他的徒弟陈莹代理。2023年那次诉讼,于XX也是全权委托他们代理的。(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陈长奋一口否认于XX从柜员机取出现金,声称于XX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并且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的2018年底,于XX把路益公司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了。言下之意,这些案涉资金是王XX自己取走的,现在贼喊捉贼。
为什么说陈大律师是故意撒谎的呢?因为上次他们代理于XX的案件,就明确说:2019年4月本案的被告于瑞明也就是答辩人(指路益公司)的法定代表,将答辩人尾号为1989的公户U盾出借并寄给原告(指王XX)。也就是说,这次庭审,陈大律师明知道于XX提供的关键信息2018年底就把路益公司的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是假的,他还帮忙在法庭上撒谎不过。
陈大律师以为这样撒谎就可以死无对证,却让我找出破绽来。2019年3月,于XX曾经持卡到成都取款。这次取款他取的是自有资金,因此我在起诉状中不说,在庭审辩论时就指出,用以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手上。陈大律师没法回应质疑,就傻了眼,核实笔录时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陈长奋大律师竟然可以这样收回去,而且这么重要的事情也会记不清楚,难道陈大律师和于XX都是老年痴呆症患者?
庭后第三日,于XX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得不承认从柜员机取出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
这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审二审都是判王XX输。一审认定的核心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二审认可于XX提取现金,又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且不说官司打得怎样,陈大律师在法庭上弄虚作假是实锤的了,我要投诉他们。
其实我在法院就一直举报陈大律师故意虚假陈述、妨碍审理,一审、二审过程中都投诉他们,但是举报信都石沉大海。二审结束之后,改向律协投诉。律协明确表示不受理,然而不受理的理由不是陈大律师有故意撒谎的特权,而是 “修改笔录不违规。”现在,我在向海口司法局投诉中,并且在网上发文揭发陈大律师的违法行为。
陈大律师很快就知道我投诉他,气势汹汹地一连给我发三封编号都是琼泰律民字[2025]第868号的律师函,说我侮辱、诽谤他,要求平台对我进行处罚。为了误导平台处罚我,陈大律师在律师函中还在使用他的看家本领:撒谎。这个案件的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早再2025年12月已经出判决结束,陈大律师比我还清楚,他在2026年2月份发给我的律师函中还故意撒谎说“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扰司法程序。”
陈大律师对我举报他故意撒谎,在律师函中说来说去就是他这是受当事人委托,并没有违规。陈大律师,你到底是律师,还是当事人的一条狗,或者连狗都不如,只是当事人的一条棍子?如果你是律师,虽然要为当事人服务,但是要明辨是非,不能当事人叫你干什么就干什么,尤其不能当事人叫你撒谎就撒谎,代理费进你自己的口袋,撒谎却跟你无关。如果你吃当事人的一条狗,当事人叫你摆尾你就要摆尾,当事人叫你吃翔你就要吃翔,但是当事人叫你咬人,你千万不要乱咬人,否则被打了就是活该。只有你是一条没有生命没有灵魂的棍子,你的当事人用它来打人,被打的人才会只怪你的当事人,不会怪棍子。
陈大律师,看你辩解庭审故意撒谎的理由,一句“受当事人委托”就可以推得一干二净。当事人的狗乱咬人也要负责的,难道你这大律师,比当事人的一条狗狗还不如?陈大律师,请证明你是一条没有生命灵魂的棍子,用来打人完全是你当事人的责任,这样我就不会跟你纠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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