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狭窄的弄堂里,两辆非机动车擦身而过,一人倒地骨折,另一人却坚称“根本没碰到”。没有直接碰撞,就不需要负责吗?小路汇入、视野受限,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生活中,类似的“说不清、道不明”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责任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9日14时许,在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某弄堂内,李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直行,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从小路汇入。两车交汇过程中,李某倒地,造成脚部两处骨折及左膝关节损伤,张某无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离开现场。
李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初步诊断为右趾骨骨折、右跖骨骨折、左膝关节损伤,后于5月16日接受了跖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8天,出院后多次复诊,目前尚未治疗终结。
派出所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载明:李某认为本次事故应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认为双方未发生碰擦,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双方就就责任认定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向长宁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律师费等共计46,185.91元。
张某辩称,双方并未发生实际碰撞,李某摔倒系自身操作不当、违反道路行车安全所致,从视频来看难以认定张某撞击了李某。即使发生碰撞,李某行车靠近道路左侧,未靠右行驶,且其作为外卖骑手,骑车时可能因查看手机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张某不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有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地路段路面较窄,十字路口处两边均有房屋遮挡视野。在此情况下,张某驾驶非机动车经过路口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从小路汇入时给在道路直行的李某造成一定危险,致使李某来不及躲避而倒地,存在主要过错。李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直行,通过十字路口时亦未尽减速、慢行、观察路况的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法院酌定张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两个常见法律问题:一是未发生直接碰撞是否仍需承担责任;二是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一
未发生直接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并不以直接碰撞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双方未发生实际碰撞,但视频证据显示,被告从小路汇入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给直行原告造成了危险状态,导致原告来不及躲避而倒地受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责任划分应综合双方过错程度
在交通事故或路外事故中,责任比例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中,被告从小路汇入,在视野受限的路口未让行直行车辆,存在主要过错;原告作为直行一方,通过路口时未尽减速、慢行、观察路况的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据此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在此,法官提醒: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均应全面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交叉路口及无斑马线路段通行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观察,严格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的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 源|上海长宁法院
校 核|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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