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编纂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同时也是全球首部冠以“生态环境法典”的专门立法,其立法意义重大。该法典体系庞大,在整合10部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衔接三十余部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发展新增了若干环境治理原则性规定。本文将聚焦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变化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法典制定背景

与时俱进——对现有制度的编纂与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基础。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共性、综合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集成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统领协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我国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时间线——耗时三年、三次审议

2023年11月3日,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6年1月3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草稿审查通过。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典模式——适度法典化

适度法典化模式是一种使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从分离、分散变为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方案。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行业内普遍聚焦其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影响,重点关注法典是否对企业提出新的合规要求、原有适用规则是否发生调整。整体来看,强制性监管要求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法典主要结合实践发展,补充完善了部分原则性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生态环境法典,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于还看不准、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保持法律制度规范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适应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内容精读——有哪些重点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情况如下:

第一编:总则

原则上将适用于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提炼归纳在第一编“总则”中规定。

1.1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涉及现行法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重点修改完善:

  • 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的具体情形。

  • 增加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2 关于生态保护补偿

■ 涉及现行法律:无

■ 增加内容:

  • 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机制,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作了规定。

第二编:污染防治 & 第三编:生态保护

第二编“污染防治”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

第三编“生态保护”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重点修改完善:

  • 鼓励、支持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

  • 将“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修改为“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

  • 突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国家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共享惠益。

  • 在矿产资源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编:绿色发展

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涉及环境资源经济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的基础上,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4.1 循环经济

■ 涉及现行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 重点修改完善:

  • 明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有关要求,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措施。

  • 优化清洁生产制度,完善审核结果应用、强制性审核、绿色设计、绿色包装等有关规定。

  • 增加新型废弃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以及再生金属加工利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有关规定。

  • 增加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政府绿色采购、二手商品流通交易等有关规定,明确公民和企业的相关义务。

4.2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 涉及现行法律: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 重 点修改完善:

  • 完善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关规定。

  • 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有关规定。

  • 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完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有关规定。

4.3 应对气候变化

■ 涉及现行法律:无

■ 重 点内容:

  • 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规定减缓气候变化有关措施,规定适应气候变化有关措施。

  • 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制度和有关要求。

  • 明确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定。

  • 明确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要求。

第五编: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 不同污染防治领域和生态保护领域中同样的管理制度所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集中规定,避免重复、不一致,包括“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等三节内容。

  • 对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具体规定和指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承接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法律责任规定。这两部法律在法典通过后将废止,对其中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责任,在草案中明确规定。

针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突出问题,回应实践需求,填补法律责任空白。

对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按照规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未遵守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或者年度排放报告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

行动与展望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体系化、协同化的全新阶段,既固化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成果,也向各类市场主体释放出明确而强烈的信号。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家长期坚持的战略方向,企业必须从战略高度予以重视,将生态合规理念深度融入经营管理全过程。

尽管本次法典编纂以整合现有制度为主,强制性监管要求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新增内容多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暂未对企业现行合规义务与责任定性带来直接调整,但这些条款清晰指明了未来生态环境监管的发展方向,后续极有可能通过配套法规、实施细则等形式逐步细化为具体约束要求。因此,企业不应仅满足于当前合规底线,而应抓住法典正式施行前的过渡期,提前研判趋势、主动布局应对。

展望未来,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备统一,监管标准趋严、责任链条更紧、绿色要求更实将成为常态。企业唯有顺势而为,将生态保护、低碳转型、循环发展内化为自身发展逻辑,持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提前布局碳管理、绿色供应链、清洁生产等重点工作,才能在日趋严格的法治框架下规避合规风险,把握绿色发展机遇,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生态保护协同共进。

供稿:俞璐

编辑:张瑞环

审核: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