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刑辩律师)
之前在其他平台写过一篇文章冤得天下皆知是幸还是不幸?有机会发到网易号上。主要说的是喊冤的问题。用户留言当中有些不一样的声音,由于已经被平台屏蔽了,具体说的是什么记不太清楚,大意是遵守规则,尊重裁判。
这话也没错,但裁判得是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出的吧?一个没有程序正义的裁判本身就是非正义的。
如果经过裁判就是判定是否冤案的标准,那这个世界肯定是没有什么冤案的。
喊冤是基本人权,而且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要不然就不会有审判监督程序了。
没有经历过刑事案件的人,可能无法理解一个人被冤枉时的无助和无奈。有些人甚至还是有罪推定的思维,你要没点什么事,会找上你不?你要是干干净净,别人也不能冤枉你。你自己有没有干坏事,自己心里清楚。
所以我今天想讨论一个问题,冤枉一个人很难吗?
答案:一点都不难。
就拿已经平反的冤案来讲,比如聂树斌案,仅仅因为小伙子骑自行车经过了案发地,还是在犯罪现场抓住人家,而只是案发后,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蹲守。也不知道是不是学习了什么了不起的侦查理论,犯罪分子会重回犯罪现场感受犯罪成功的快感,总之,聂树斌就这么被定为凶手,抓了、审了、诉了、判了、毙了。若干年后,真凶被抓,平反了。
当然,这个案子的真凶并没有被司法承认,所以聂树斌案是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平反的。所以就有一些人咕咕囔囔:只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凶手,不等于他就不是凶手。
这就是一狗屁说法,没有证据证明是凶手,那就不是凶手。按照这个逻辑,我是不是可以说,虽然我没有证据证明我是你爹,但不等于我不是你爹。如果有人能接受我这个说法,我也就理解有罪推定。
再比如前几年媒体报道的李四强案,一个智障男子因身揣一张在逃人员的身份证,被抓捕归案服刑9年。问题是人家压根就没有去过案发的城市,更搞笑的是,监狱发现可能搞错了,法院不是启动再审,而是给了更正裁定,把判决书当中“刘西文”改成“李四强”。意思很明显,管你叫啥,反正得坐牢。当然这个案子后来也在媒体的报道下平反了。
我还听说过一个搞笑的案例,当事人的姓氏比较大众,全国姓这个姓的人数排名前三,而且当时还是单名,重名的概率非常高。就因为与某个案子的涉案人员名字相同,就被带走拘留,无语的是,拘留期间办案人员都没有想到来提审一下,等到拘留时间到了一问,发现搞错了。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自认倒霉出来了。
这些案子是不是冤案,判断起来也不难,但凡认真审查一些证据,依照证据规则都能看得出来问题。
刑诉理论一直强调刑事证据的标准是最高的,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司法实践会发现,在有些案子当中,这个标准是针对当事人,而不是司法机关,当事人证明自己无罪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就是冤案出现的原因之一。
很多人都觉得,自己遵纪守法,不偷不抢,不干坏事,不会被冤枉。但是,我们所有人离刑事风险的距离仅仅只隔一张纸——一份笔录而已。
所以要冤枉一个人,只要给他记一份有罪的笔录就行。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吃亏就吃亏在笔录上,虽然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在讯问,要全面记录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但大多数时候只有供述没有辩解。而有些当事人一开始是作为证人被询问,警惕性不高,被一些诱导性问题迷惑,导致身份立马变成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的笔录最后签名一般需要写上一句话,“以上与我说的一致”。虽然法律上规定,当事人有权阅读笔录,对于记录与自己说的不一样的地方,有权要求修改,但是如果一个人打算冤枉你,你根本没有改的机会。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器,除了乖乖签字之外,其实没有什么办法。
搞定了当事人的笔录之后就足以拘留,在找个证人做一个指证的笔录就可以印证,也就可以申请逮捕了,如果有同案犯、有被害人笔录,都有指控当事人的内容,证据链差不多就全了。就这些全言词证据,就足以让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冤枉一个人,真没什么难的。只要笔录做的好,不签字也没有关系,零口供也没有关系,总能找到配合指控的其他人。
可能,有人觉得我是在危言耸听,但这确实是我亲身接触过的案件的情况。哪怕有清清楚楚的同录,笔录内容与同录完全不一样,法院照样拿那些当事人签过字的笔录定了罪,即便当事人在庭上都推翻了此前的供述。
很多律师都在传递一个观念,那就时刑事辩护越早介入越好。有些人会觉得这是律师在打广告,拉业务。但现实的情况下,很多人在不经意间因为不知道怎么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不了解的法律的规定,才深陷囹圄。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当然不能够教当事人怎么回答,但是可以告诉你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你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样当事人才能够知道,问题当中是不是有什么陷阱,事实到底怎么描述才好。
最后,希望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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