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个“等了两周才买”的董事长
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刘某,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于2025年3月1日获悉重组方案已获董事会原则通过。他特意等了半个月,直到3月15日才买入公司股票。他以为,等这么久应该不算“利用内幕信息”了。
3月20日,公司发布重组公告,股价大涨。刘某获利数百万元。
三个月后,刘某被刑事立案。
刘某不解:我等了半个月才买,为什么还构成内幕交易?
答案在于: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从“内幕信息形成”时开始,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时结束。只要在敏感期内交易,无论等了多久,都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所有实控人都必须理解的概念:“敏感期”的边界,远比您想象的要宽。
一、什么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一)法律定义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是指:
起点: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终点: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时。
在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相关证券交易,也不得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
(二)起点认定:内幕信息“形成”的时点
内幕信息“形成”的时点,不是信息“确定”的时点,而是“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时点。
司法实践: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时,内幕信息形成于“动议阶段”,而非“方案确定阶段”。只要实控人开始筹划、接触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谈判,内幕信息即已形成。
典型案例:某公司实控人在与标的方初次接触、签署保密协议后,即买入公司股票。法院认定:内幕信息在初次接触时即已形成,其交易构成内幕交易。
(三)终点认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时点
内幕信息“公开”的时点,不是信息“公告发布”的时点,而是“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时点。
司法实践:公司发布公告的时间,通常被视为公开时点。但如果在公告发布前,信息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泄露(如媒体报道、网络传播),则敏感期可能提前结束。
二、实控人最容易误判的三大“敏感期”场景
(一)场景一:筹划初期 = 敏感期起点
误区:“只是初步接触,还没确定方案,不算内幕信息。”
事实:根据司法解释,内幕信息形成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
警示:从您第一次与标的方接触、第一次与中介机构沟通、第一次在内部会议讨论时,敏感期就已经开始了。
(二)场景二:内部知悉 = 敏感期开始
误区:“只有公告才算公开,内部知道不算。”
事实:敏感期的起点是“内幕信息形成”,而不是“实控人知悉”。即使您尚未知悉,只要内幕信息已经形成,敏感期就已开始。
警示:不要以为“等我知道再算时间”。敏感期可能比您“知道”的时间更早。
(三)场景三:公告次日 = 敏感期结束
误区:“公告发布后,敏感期就结束了,可以交易了。”
事实:敏感期的终点是“依法公开”,即投资者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取信息。公告发布后,通常需要给投资者合理的消化时间。
警示:公告发布当日,市场可能尚未充分反应,此时交易仍存在争议。建议等待1-2个交易日后再进行交易。
三、“敏感期”内交易的认定规则
(一)“利用”的推定
在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法律直接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
交易是基于公开信息作出的;
交易是按照事先确定的计划进行的;
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
(二)“避损型”交易的认定
在利空消息披露前卖出股票,同样构成内幕交易。敏感期的认定规则相同。
典型案例:某公司实控人知悉公司将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在公告前大量卖出股票。法院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为“避免的损失”。
四、敏感期认定的“十大典型场景”
五、如何应对“敏感期”的认定争议?
(一)保留交易决策的客观依据
如果您在敏感期内交易,但基于公开信息(如券商研报、行业分析),务必保留完整的决策依据。这可以作为“未利用内幕信息”的证据。
(二)建立“静默期”交易制度
明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时点,并要求所有可能知悉信息的员工,在敏感期内不得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三)执行“事先报备”机制
鼓励员工在敏感期前报备其交易计划。如果交易计划在敏感期前已确定,且敏感期内未变更,可以作为“未利用内幕信息”的证据。
(四)面对调查时保持理性
如果因敏感期交易被调查,不要盲目辩解,而是在律师指导下依法应对。证明“未利用内幕信息”的举证责任在您,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
【团队视角】如何构建内幕信息“防火墙”
在办理大量内幕交易案件后,我们深刻体会到:“敏感期”认定的最大风险,不在于那些显而易见的“内幕交易”,而在于那些看似“安全”的“边界交易”。
我们团队在为客户提供内幕交易风险防控服务时,核心工作包括:
敏感期识别:协助客户识别重大事项的敏感期起止时点,避免“误判”;
交易计划审查:审查客户的交易计划是否在敏感期前已确定,是否存在变更;
决策留痕指导:指导客户如何保留“基于公开信息交易”的客观证据;
危机应对预案:当问题发生时,协助制定应对策略,包括如何证明“未利用内幕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内幕交易的认定,核心在于“利用”。而“利用”的推定,可以通过“事先确定的交易计划”“基于公开信息的决策依据”等客观证据予以反驳。
如果您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存在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团队编写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识别指引》。
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内幕交易罪辩护与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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