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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楞严经》里,阿难向佛陀坦白了那段险些令他破戒的遭遇。佛陀以此偈作答:

“汝爱我心,吾怜汝色,以是因缘,经百千劫,犹自缠缚。”

爱欲与执取,是人类最古老的缠缚。

连阿难,也险些在一个女子的门前失足。

佛陀没有责备他,只是说:这是缘,是劫,是每一个生命都躲不过的。

男男女女,都在各自的劫难里轮转。

没有谁能置身事外,自然也没有谁有资格站在高处,用鄙夷的目光,打量那些缠缚之中的人。

一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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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她与前男友之间的隐私视频,被对方泄露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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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看评论区,就猜想有这样的受害者有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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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受害者有罪论是一种很恶的逻辑。

两个成年人在亲密关系中,出于自愿,留存私密影像,这是他们的私事。

与你无关,与我无关,与任何局外人都无关。

就像08年,陈老师事件轰动一时,舆论哗然,矛头几乎全部对准了陈和照片中的女性。有多少人记得:

那批照片,是修电脑的技术人员私自拷贝、然后传播出去的?

罪人,就这样在喧嚣中被遮蔽了。

所有人都在谴责他们为什么要拍,几乎没有人追问受害者凭什么传?

公共评论,有它的边界,私人的亲密行为,不是公共议题的材料,对别人的私事品头论足,不是什么见解,不是什么智识,只是口德。

谈回正题,

因为证据不足,警方的调查还在推进中,她只能公开征集线索,这件事本身已经足够令人心疼:

一个人在遭受私密侵害之后,还要亲自下场,向公众呼吁,好像是她在审判自己。

可在她公开征集线索的过程中,有人趁机将她的视频发布到色情网站,并在配文中造谣“那就是她”,附上辱骂的语言,用恶意将一个受害者二次伤害,我看到三层侵害:

一是前男友泄露视频,是对她私密权利的第一次侵犯,二,陌生人将视频转发并造谣,是第二次侵犯,三,上述的打码,是我打的,上述这家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时,给施害者打了码,却将于女士的面容清晰曝光——这是第三次侵犯。

首先,于女士主动发声,是为了寻求帮助,不是为了将自己置于公众的审视之下。

她的脸出现在新闻里,是媒体的叙事选择,不是她行使权利的方式。

更何况,这件事的特殊性在于:

她的脸、她的身份、她的形象,此刻正是侵害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将受害者的面容传播出去,会带来什么后果?

可能会有更多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她,会有更多人对号入座,会有更多人把那个网站上的视频和她的名字联系在一起。

媒体的报道,在客观效果上,完成了侵害者想要完成却还没有完全完成的事:让她被识别,这是以善意为名的二次伤害。

如是之,这家媒体被骂一点也不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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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施害者,暴露受害者。

这是一种深入骨髓的、无意识的,对受害者的习惯性漠视。

本身,施害者还没有经过司法定罪,媒体出于谨慎,为其打码以保护无罪推定原则。

这种解释,我理解。但是将受害者的面孔完整地暴露在公众面前,让她以受害者的身份再被展览一次,很难认同这种做法。

在众目睽睽之下,媒体将她按在地上,再推一把。

这里我想多说一层,关于那个将无关视频冠以于女士之名上传的人。

在传统观念里,一个女性的“名节”,是她能够立足于社会的核心资产之一。

这套观念当然腐朽,但腐朽的观念并没有消失,它只是换了载体。

今天,社交媒体和色情网站,成了这套观念的新型基础设施。

你不需要在村口造谣某个女姓“不检点”,你只需要上传一个视频,配上她的名字,让舆论来完成剩下的传播。

效果是一样的,甚至更彻底,因为网络的记忆不会消失。

这种行为,指向的是另一种恶意:

他们知道性的污名在这个社会里仍然有效,知道一旦这样的内容在网上流传,受害者将要花费巨大的代价才能澄清——而澄清本身,又会带来新一轮的曝光与消耗。

造谣者精确地利用了这套机制。

对这种行为的追究,不能止于散布淫秽信息,它应当被视为一种针对特定个人的,以性别为武器的定向攻击。

私密影像泄露、造黄谣、网络性骚扰——这些行为有一个共同的底层逻辑:

将女性的身体与性,作为惩罚和控制的工具。

这种逻辑的可怕之处在于,它不依赖于暴力,它依赖于羞耻。

而羞耻,是一种内化的监控机制——让受害者进行自我审查。

于女士选择了站出来,这需要很大的勇气。

那些选择用隐私影像来报复前伴侣的人,那些将无关视频冠以他人姓名的人,那些打码施害者却曝光受害者面孔的媒体,每一个环节,都在做着对受害者不利的选择。

而于女士没有做错任何事。

这句话,应该是讨论这件事的前提,而不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