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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通过“资金回流、过票”等闭环虚开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价税合计约4000万元、税额460万元。税务机关依托异地协查、资金流水比对、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精准锁定其过账、环开等违法痕迹,最终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以50万元罚款。

昌州税稽罚〔2026〕1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3-09

发布日期 2026-03-06

违法事实

(一)取得虚开发票

2020年1月,你公司与厦门欣枫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枫情商贸”)在无实际业务情况下,取得闭环虚开链条中欣枫情商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货物名称为:*淀粉制品*木薯淀粉,发票代码3502193130,发票号码:02087176-02087211,发票金额合计35,384,955.66元,发票税额合计4,600,044.34元,价税合计39,985,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委托协查函以及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基本案情介绍、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你公司认证抵扣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材料明细账,证实你公司取得欣枫情商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

证据2.你公司与欣枫情商贸签订木薯淀粉购销合同;滕某询问笔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该购销合同以及闭环贸易非真实合法贸易。

证据3.王某伟、王某鸣、黄某伟、滕某和陈某的询问笔录、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证实你公司属于“中宏正益—厦门欣枫情—新疆亚中/成都倍翌—国药—中宏正益”虚开链条中的一环。

证据4.国药天津中信银行天津西青支行、亚中德源招商银行上海虹口体育场支行银行资金流水、2020年1月木薯淀粉资金回流明细表、发票环开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资料等证据资料,共同证实资金流、发票流经你公司过账和过票后实现闭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欣枫情商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虚开发票金额35,384,955.66元,虚开税额4,600,044.34元,虚开价税合计39,985,000.00元。

(二)对外虚开发票

2020年1月,你公司与国药(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天津)商贸”)在无实际业务情况下,向闭环虚开链条中的国药(天津)商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1634109-01634145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无实际业务情况下,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的;2.虚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之规定,该违法程度属“严重”,符合自由裁量“罚款标准10万元至50万元”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图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09。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